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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發佈“賬號十條” 網路昵稱頭像不得冒名

  • 發佈時間:2015-02-05 07:32:35  來源:新京報  作者:李丹丹  責任編輯:湯婧

  繼去年的“微信十條”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昨日對外發佈《網際網路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簡稱“賬號十條”)。“賬號十條”對公眾使用微網志、微信等上網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進行規範,明確提出網上昵稱不準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侮辱誹謗他人等“九不準”。“賬號十條”規定,對冒用、關連線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網際網路企業應當登出其賬號。

  【現狀】 公號假冒紀委巡視組

  據國家網信辦移動網路管理局負責人徐豐介紹,中國網民規模世界第一,賬號亂象日益突出。

  他表示,有的賬號假冒黨政機關誤導公眾,如“中紀委巡視組”、“地方巡視組舉報平臺”;有的假冒媒體發佈虛假新聞,如“人民曰(yue)報”;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個人合法權益。此外,還有假冒名人包括外國元首,如“普京”、“奧巴馬”;有的名稱和頭像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賬號在簡介中傳播暴恐、聚賭、涉毒等違法資訊,如“槍械軍火商”、“鄉村賭場”。

  徐豐表示,這些亂象污染網路生態,侵害公眾利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成社會公害,整治賬號亂象迫在眉睫。

  【治理】 冒名註冊賬號將登出

  徐豐介紹,《規定》就賬號的名稱、頭像和簡介等,對網際網路企業、用戶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範,涉及在部落格、微網志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註冊使用的所有賬號。“賬號管理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充分尊重用戶選擇個性化名稱的權利,重點解決前臺名稱亂象問題。”

  根據規定,若網民以虛假資訊騙取賬號名稱註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註冊資訊存在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網際網路企業應當採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登出登記等措施。而對冒用、關連線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網際網路企業應當登出其賬號,並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同時,企業應保護用戶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建立健全舉報受理處置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落實】 施行前先“自查自糾”

  按照要求,該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徐豐表示,雖然距離正式施行還有近一個月的時間,但不等於一些亂象仍可以“隨心所欲”。

  他表示,政策正式施行前,應有一個“自查自糾”的過程。首先企業需要做好技術、機制和流程方面的準備;網際網路企業應該根據這個規定,對現有的各類賬號進行梳理;而網際網路資訊管理部門,要落實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大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方面進行檢查和執法力度。

  ■ 追問

  是否意味著“全網實名制”到來?

  根據“賬號十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一些網友擔心,這是否意味著“全網實名制”的到來?

  對此,徐豐表示:“此次規定是針對前臺賬號名稱的亂象進行治理,關於後臺的真實身份資訊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相關決定已有明確規定。政府的政策依然是‘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徐豐強調,“賬號十條”作為部門出臺的規範性文件,是在充分尊重用戶選擇的同時,對賬號昵稱、頭像、簡介的亂象進行管理。

  2012年12月通過發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明確指出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資訊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 個案

  作家兩度被冒名開微信公號

  作家徐坤最近有點煩。

  在過去的半年內,有兩個微信公眾號冒用她的名字和身份對外發佈資訊。

  去年夏末,一個從國外回來的朋友對徐坤説,我關注你的微信公號了,可是我給你留言,你怎麼不回復我呢?

  這是徐坤第一次知道有個“作家徐坤”公眾賬號的存在。打開這個賬號後,徐坤自己也驚了:公號的頭像正是自己的微信頭像,名稱和備註赫然寫著“作家徐坤”。

  徐坤當即在微信後臺進行投訴,但是遲遲沒有得到回復。隨之,徐坤給山寨的“作家徐坤”留言,指出冒用的事實,沒想到卻被拉黑。“我想著就不搭理他了,也沒時間較真。”

  原以為一場小插曲就此告一段落,沒想到去年年底又出現另一個“作家徐坤”。除了頭像和名稱與第一個“作家徐坤”如出一轍之外,第二個徐坤在備註上還寫了“人民文學副主編”。而這正是徐坤的真實職位。

  不同於第一個“作家徐坤”經常以轉發心靈雞湯文章為主,第二個“作家徐坤”要更加“勤奮”一些,經常發佈原創文章。

  徐坤説,這是一種混淆視聽的做法,一些微信公號借此積攢人氣,但是最終是指向個人的目的。“換一句話説,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失信的。”

  觀 點

  這個管理規定是網路資訊服務業者和網民在網路空間權利和責任的進一步細化。能否建立長期有效的運作機制來保證執行力,將決定此規定的成敗,當然這種執行力也是公眾樹立對網路空間長久信心的保障。

  ——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李欲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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