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條”的四條“幹貨”
- 發佈時間:2014-08-08 10:27:5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湯婧
如今,朋友圈和公眾號發展迅猛,在給人們帶來資訊傳播和互動交流便利的同時,也逐漸成為謠言及違法資訊的集散地,危害正常的網路傳播秩序和公共利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7日正式發佈《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簡稱“微信十條”),規範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
據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微信十條”中所稱即時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來往、米聊、陌陌、時光譜等各類基於網際網路,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資訊交流服務的應用。
“幹貨”一: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
“幹貨”二:未取得相關資質的公眾號將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微信十條”第七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其中,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幹貨”三: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保護用戶資訊和公民個人隱私。“微信十條”第五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幹貨”四:貫徹實名制。“微信十條”第六條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網信辦發言人表示,“七條底線”是本著“底線思維”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線,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