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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發聲明要求停止謠言 被指侵權主張不成立

  • 發佈時間:2015-01-09 07:41: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張棉棉 孫瑩  責任編輯:王磊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奶茶妹妹章澤天和京東CEO劉強東“在一起”的故事從開始到現在,短短幾個月,在網際網路上一直以各種形式、各種版本大量傳播,就像美劇一樣,隔一段時間就出一季,也吸引著大家不斷更新關注。直到昨天,這些關注突然被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針對“劉強東與章澤天分手”為背景,“奶茶妹妹父親捲入南京市委書記被調查一案”“奶茶妹妹索要分手費3000萬”等傳言。劉強東通過律師發表聲明,要求刪帖,否則採取法律手段。劉強東的維權究竟是否有依據?

  “在一起”這個2014年的網路流行詞在奶茶妹妹和東哥身上被演繹的可謂淋漓盡致,從被傳在一起、到表態稱“給跪了”否認在一起、再到高調牽手、再到分手傳言......直到今年初,“章澤天和劉強東同時刪掉‘愛的微網志’,疑似感情生變。”的消息再度讓網路沸騰,隨後網上又曝出“3000萬分手費、章澤天父親被捲入貪腐案等等”消息。

  一時間純真愛情、商業炒作、反腐介入,各種元素層出不窮,在網路中上演著撲朔迷離的“京東無戰事”。到了昨天,劉強東自己舉起了法律的大旗,委託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俊武和米新磊發表了一紙聲明,強調:2015年新年伊始,多家媒體和個人通過各種網際網路平臺發佈或傳播了大量詆毀、貶損劉強東先生的不實資訊和文章,已涉嫌侵犯其名譽權。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殷衛之認為,從個人來説,此類消息如果不實,又對當事人生活造成影響,構成嚴重詆毀和誹謗,那麼,當事人有權維權。

  殷衛之:我們一般人也沒法承受別人編造你的故事,這是無中生有的東西。如果是這種資訊,不管是不是名人,信謠傳謠甚至在朋友圈中散發未經核實的資訊,我覺得從任何角度將都是不合適的。

  殷衛之認為,就傳播渠道而言,作為媒體和個人都應刪除不實資訊,尤其是作為首發媒體,有相應的傳播責任,更應該做出相應聲明。

  殷衛之:商業網站,傳統媒體,這些是劉強東訴求的對象。他當然可以主張他的權利,尤其是首發的媒體或者網路平臺,如果不能證明有事實依據,他必須要刪除這個資訊。這是《侵權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講的:如果網路平臺發現發佈的資訊是有問題的,而且權利人主張了,當然應該刪除。

  個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維權毋庸置疑,那麼,公眾人物呢?他們的維權和普通人一樣嗎?劉強東和章澤天的故事在網上不斷發酵,究竟是不是炒作?對於名人名譽權的維護是否和普通人一樣這個問題,或許答案和很多人想像的並不一樣,中國演員委員會傳媒法律顧問朱巍説,劉強東本身是公眾人物,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要受到一些限制。

  朱巍:他和普通人不一樣,不能隨便主張這些權利,因為一方面公眾人物利用公眾的關注去賺錢,第二個方面,因為他是公眾人物,大家對他的私生活都想知道,這樣就形成了公眾的知情權。所以在國外國內,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名譽權要受到限制,所以劉強東的抗辯是沒有意義的,他所主張的侵權是不可能成立的。

  朱巍以此前“北京大學教授孔慶東狀告南京電視臺主持人吳曉平侵犯名譽權一案為例,證明公眾人物對社會輿論有較高容忍義務:當時,孔慶東狀告吳曉平評價'他是教授還是野獸?'的説法侵權,這一案件一審被海淀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吳曉平在《聽我韶韶》欄目中就涉及孔慶東的一起案件進行評論,所依據的報道真實,評論有誠意,並非借機損害孔名譽。朱巍説,明星維護自己的名譽權也不是絕對不行,但和正常人相比是比較嚴格的。

  朱巍:首先是始於惡意、實質惡意。就是説做出的評論、描述對明星的傷害是實質的,就是想傷害你。第二必須是虛構的,假的,完全是捏造的。第三要證明必須有損害。第四要證明,明星的損害和侵權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構成這四個要點,才能確定明星的名譽權、人格權受到侵害,否則是不構成的。

  那麼,劉強東和奶茶妹妹的故事不斷發酵究竟是否是人為炒作呢?朱巍以自己作為中國演藝委員會法律顧問的經歷判斷,這種可能性很大。

  朱巍:這種隱私協議、曝光協議簽的多了,什麼時候拍照、什麼時候出來辟謠,什麼時候發法律意見,這個多了。它一看就是商業的炒作行為。利用公眾的關注去賺錢,去提高産品的影響力。現在因為影響力低了或者其他的原因,就否認了這種行為。現在已經炒作完了,就不能炒作的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個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説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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