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商店現漏洞 多家公司名被山寨應用搶注
- 發佈時間:2014-12-11 08:48:40 來源:中國證券網 責任編輯:書海
對於AppStore中的冒名頂替者,蘋果公司知道它們的存在,但似乎現有防範措施效果有限。
11月8日,平安集團旗下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産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金所”)將蘋果公司訴上美國北加州舊金山地區法院,蘋果公司才在AppStore中下架了山寨“陸金所App”。
根據蘋果公司公佈的數據,AppStore中應用數量已超過120萬。兩年前,面對應用數量的激增,蘋果公司已開始嚴控上架應用品質,推出措施防止搶注名稱,在AppStore審核指南中也有關於提供“書面版權確認”的規定。
然而,現實情況是,陸金所的遭遇並非孤例,多家知名企業反映在AppStore中遭遇倣冒或者名稱搶注。一位iOS開發者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2010年以前,AppStore審核並不如現在嚴格,許多山寨應用趁機上架,蘋果公司雖然收緊了審核,但更多的是針對新上架應用。
如果説審核機制存在“漏洞”,可以認為是蘋果公司主觀故意,問題是,被侵害企業多次正式聯繫蘋果公司後,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就讓當事者難以理解。中國智慧財産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表示,如果權利人提出申訴和證據,蘋果公司依舊消極不作為,可以視為蘋果公司間接侵權,“不管侵權者怎樣花樣翻新,鑽什麼樣的漏洞,作為AppStore的管理者、掌控者,蘋果公司都有義務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出合理的努力。”
昨日,記者試圖聯繫蘋果中國相關負責人,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得到回應。
蘋果公司打太極
起訴蘋果公司之前,陸金所已經和蘋果公司有過多次溝通。
據陸金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從8月份開始,陸金所先後聯繫了蘋果公司法務和相關部門,要求下架該冒牌的“陸金所App”,蘋果公司一直沒有回復。
直到10月15日,陸金所向蘋果公司發送了律師函,蘋果才在15天后回復需要陸金所自行聯繫涉嫌侵權App的開發者解決。不過,陸金所向該倣冒者發送了多次郵件,都沒有得到回復。
事實上,陸金所官方App已經登陸AppStore,而部分用戶有可能誤將外觀、功能都接近的冒牌App當作陸金所官方App.
“陸金所擔心的是,山寨的應用可能加入跳轉連結,或者蒐集用戶資訊。到時候用戶起訴的會是陸金所。”一位接近陸金所的人士告訴記者。
另一家在AppStore中被冒名頂替的知名企業表示也可能會起訴蘋果公司。
2010年10月,假冒上述企業名稱和標誌的App登陸AppStore,雖然後來下架,但該山寨App卻搶注了上述企業的名稱。AppStore對應用名稱採取不能重復的機制,這意味著該企業無法在AppStore中使用自己的名稱。
“山寨我們的廠商有可能就等著我們找到府去,談名稱轉讓。”上述企業負責App的人士對記者説。
今年8月22日,上述人士聯繫了蘋果公司,“我們給蘋果美國專門負責版權的部門發了郵件,説明我們的名稱被佔用。蘋果公司回復我們,那名稱現在屬於一家叫做尚澤科技的公司,建議我們自行聯繫。”
不過,這家已經佔用了大量知名機構名稱的公司,始終未給出正面回復。
上述人士此後又三次郵件聯繫蘋果公司,詢問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或商標版權的資料,均未得到回復。
或存在審核漏洞
事實上,蘋果公司一段時期曾在AppStore中移除虛假、山寨、廉價、垃圾應用,包括模倣《TempleRun》的《TempleJump》,模倣《植物大戰僵屍》的《Plantvs.Zombie》。
早在2010年,蘋果公司發送郵件表示開始打擊軟體名搶注行為,蘋果公司強化了AppStore上架審核,僅僅註冊了應用名稱,如果90天內沒有提交代碼、未來30天內仍未提交軟體,蘋果將刪除該軟體名稱的註冊記錄,允許其他開發者使用。
《蘋果AppStore審核指南》寫道:“使用受保護的第三方材料(商標、版權、商業機密、其他私有內容)在申請時需要提供一份文本形式的版權確認。”
儘管蘋果公司採取了相關措施,AppStore至今仍然存在山寨應用和冒名搶注事件,其原因有可能是,2010年以前,蘋果公司對AppStore上架新應用的審核並不如現在這般嚴格,而現在的措施,更多只是針對新上架應用,對於已出現的山寨應用和冒名搶注行為,在審核時有可能出現程式漏洞。
有iOS開發者告訴記者,開發者下架應用以後,只要在蘋果公司的限期內上傳新版本,就可以保留已註冊的應用名稱,通過版本的不斷更新,就有可能做到既不讓應用在AppStore中出現,又可以保留已註冊名稱。應用版本更新時,無需“版權確認”。
另外,蘋果公司處理被侵權企業申訴的機制也並不透明,“只能摸索出來,沒有明文説明。蘋果發了一封郵件給尚澤,但尚澤不理它的話,我們也不清楚蘋果會作何處理。”上述反映被尚澤科技搶注企業名稱的人士説。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均構成“不正當競爭”。
“AppStore市場參與者非常眾多,對於蘋果公司我們不能苛刻地要求它對每一宗侵權案負責。但如果權利人提出申訴和證據以後,蘋果公司消極不作為,導致權利人的損失不斷擴大,蘋果就涉嫌構成‘幫助侵權’。”徐新明説。
徐新明説:“AppStore的程式設置可以更完善一些,例如採用‘網路避風港’原則,在權利人提出申訴和證據以後,如果反訴人不能提出相反證據,蘋果公司就不應消極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