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客”狀告新浪侵權敗訴
- 發佈時間:2014-12-05 07:26:29 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湯婧
新浪拍客是攝影、攝像愛好者分享作品的平臺,但是“拍客”二字給新浪惹來了官司。原來,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韓先生就註冊擁有了“拍客”商標。昨天,海淀法院對這起商標糾紛案件做出判決——新浪勝訴,法院認為“拍客”一詞已成為通用詞彙,商標所有權人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詞彙。
原告方稱,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別獲得了國家商標局批准註冊的涉及不同領域的“拍客”商標專有權,包括電腦軟體、電腦編程、電子出版物、網站等相關類別。而新浪從2012年底開始,推出“拍客”客戶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式軟體,這些軟體可以在新浪網、新浪微網志上點擊下載,安裝到用戶的智慧手機上,並與新浪微網志直接互通。原告認為,新浪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專有權,要求新浪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300萬元。
新浪否認侵權。“‘拍客’經廣大網友使用,已經成為通用詞彙,原告無權壟斷該詞彙,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師劉銘當庭提出反對意見。劉銘解釋,“拍客”指在網際網路時代下,利用各類照相機、手機或DV錄影機等數位設備拍攝的圖像或視頻,通過電腦編輯處理後,上傳網路並分享、傳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關“拍客”網站出現,央視、優酷網等媒體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詞,所以應認定“拍客”一詞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標還是新浪特有的標誌,不會造成用戶混淆,所以新浪沒有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後認可了新浪的答辯意見。判決書中寫道:類似“×客”的稱呼由來已久,特別是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稱呼,如“駭客”、“部落格”等,“×客”的組詞方式逐漸成為網路熱門新詞的産生方式,“拍客”一詞正是在此環境下應運而生。
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註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彙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彙並非原告獨創,而是網民智慧的結晶,由於網民普遍使用該詞彙,導致該詞彙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成為通用詞彙,他人在通用範圍內使用“拍客”詞彙,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就不應認定為侵犯商標權。
律師説法
網路熱詞會衝擊商標的顯著性
一個註冊商標竟然“敗給”了詞彙使用量?這是該案的獨特之處。
在網際網路時代,網路熱門詞彙屢見不鮮,而且傳播極快、極廣,那麼這些詞彙是否會改寫註冊商標的壟斷“特權”呢?
“當一個詞彙被大量使用,成為社會公認的描述性詞彙,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通用詞彙,如果以該詞彙註冊商標,那麼該商標的顯著性就會受到衝擊。”代理該案件的劉銘律師這樣認為。
劉銘介紹,商標法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獨特性,並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來註冊商標,例如“木糖醇”口香糖、“雙黃蓮蓉”月餅等都是不受保護的商標,因為“木糖醇”、“雙黃蓮蓉”都是通用詞彙,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區別。因此,一個有效的商標如果使用不當或保護不力,也有可能退化為通用名稱,從而喪失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