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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釋 規範網路侵權案件審理

  • 發佈時間:2014-10-09 17:21:03  來源:新華社  作者:羅沙 徐硙  責任編輯:王磊

  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羅沙 徐硙)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網際網路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路行為、建立良好的網路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院可責令網路服務商提供個人資訊鎖定侵權者

  “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説。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資訊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路地址等。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轉發”也要擔責任,“過錯”認定是關鍵

  孫軍工表示,微網志、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産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徵,司法解釋對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説。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路資訊的注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説,“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向“有償刪帖”、“水軍”説“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灰色産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網際網路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説。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理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資訊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資訊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路資訊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路資訊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資訊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網際網路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如何認定這個‘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孫軍工説,標準過嚴會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影響合法資訊的自由傳播。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增強保護個人資訊 加大對被侵權人司法保護

  孫軍工表示,在網際網路時代,個人資訊尤其是個人電子資訊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等。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産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産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孫軍工説,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路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路環境規範有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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