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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自媒體轉載過錯認定 最高可賠50萬

  • 發佈時間:2014-10-09 17:15:58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寧靜  責任編輯:王磊

  央廣網北京10月9日消息(記者寧靜)9日,最高法舉行審理利用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糾紛司解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同時公佈8起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規定》的制定背景時表示,近年來,網際網路行業的發展推動了資訊化進程,也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網際網路技術的特點、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的前提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規定》共19個條文,重點內容包括六個方面。

  運營商需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資訊

  《規定》結合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合理確定管轄法院和訴訟程式。針對起訴難的問題,《規定》在兩個方面明確:一是在訴訟程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以方便原告起訴。

  七因素綜合認定運營商是否“知道”侵權

  《規定》中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的認定問題。認定是否“知道”,應綜合七方面的因素,慎重認定。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準過嚴,會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不利於網際網路發展;如果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義務,放縱甚至主動侵權。

  明確自媒體轉載過錯認定:包括改標題誤導公眾

  《規定》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根據規定,“對所轉載資訊是否做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成為轉載行為過錯及其程度認定的因素之一。

  最高法明確轉載資訊的過錯及程度應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明確個人資訊範圍:家庭住址等資訊不得“人肉”曝光

  《規定》明確了個人資訊保護範圍,除規定情形外,“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資訊、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資訊,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明確非法刪帖、網路水軍將被追責

  《規定》明確了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網際網路灰色産業的責任承擔問題。《規定》第14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規定》第15條明確規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被侵權人最高可獲50萬賠償

  《規定》還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産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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