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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編輯收19萬 違規刪帖獲刑6年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52:3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書海

  

  

京華時報製圖謝瑤

  □受賄罪收受19.4萬餘元刪負面帖

  ◎依時效收800至1000元

  騰訊網站編輯王某違規幫個人及公司刪帖,收受對方給予的錢款19.4萬餘元。王某還行賄搜狐網安中心高級經理何某46.95萬元,讓對方幫忙刪新聞。近日,市二中院終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

  京華時報記者裴曉蘭

  王某現年31歲,2007年下半年到騰訊北京公司當編輯,案發前是騰訊網新聞中心健康頻道編輯,主要工作內容是醫療方面的新聞發佈,醫院科室的合作。王某對所管理的新聞頻道、公益頻道、評論頻道、天氣頻道等4個板塊有權力刪除、發佈資訊。依據公司刪帖規定:“員工入職時都進行過培訓和考試,正常刪帖是不收費的,但都需要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

  豐臺法院判決認定,2012年2月至8月間,王某利用擔任騰訊網站編輯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給予的127350元,幫助其刪除騰訊網的網路資訊。李某是王某認識的女網友。李某證言稱,她需要刪除騰訊網的帖子,就與王某通過電話和QQ聯繫。當時王某沒有告訴她真名,網名是“網路編輯”或者“門戶編輯”。王某的收費標準一般是刪一條新聞800元到1000元,主要看時間新舊。她通過工商銀行賬戶給王某打錢。王某收錢沒有用自己名下的銀行卡,而是用同學名下的銀行卡。該卡的歷史明細清單顯示,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8月8日,李某的賬戶向王某所使用的銀行卡轉賬53筆,共計127350元。

  李某供稱,她是山東農民,曾在一家不知名的網站做過網路行銷,離職後從2011年六七月開始在家單幹。她在網上的“危機公關群”發佈資訊,稱自己可以從事刪帖和發軟文服務,並留下手機號。聯繫她的主要是公司和企業,希望她幫忙刪除有關負面新聞和貼吧內的負面資訊,她再聯繫網站的編輯幫忙刪帖。

  法院查明,李某除了行賄騰訊網的王某,還行賄過新浪網的人員,讓對方幫忙刪除在新浪部落格和論壇內的負面資訊。李某的行賄數額被認定為34.6萬餘元,其中包括向王某行賄的127350元。目前,李某被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刑2年。

  ◎幫廣告公司刪帖收6.71萬

  2012年8月24日,王某被查獲歸案。經過調查,王某除了幫個人刪帖,還幫公司有償刪帖。

  豐臺法院判決認定,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間,王某利用擔任騰訊網站編輯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時代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新訊天下(北京)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給予的6.71萬元,幫助其刪除騰訊網的網路資訊。

  涉案廣告公司的人員證言稱,2010年,王某主動加他們QQ號,自稱騰訊網的工作人員,可以幫助刪除騰訊網的新聞。當公司客戶有想刪除的帖子後,他們就把相關連結通過QQ發給王某,如果能做,王某當天就能把帖子刪除,每刪一條費用在1500元左右。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財務人員會將錢打到王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內。經過查詢賬戶明細,王某共計收取上述公司匯款6.71萬元。

  王某在供述時,對於收費標準與證人證言有差距。他説,自己從2011年底開始幫人刪帖。當有人聯繫他刪除一些負面資訊,他先判斷是否符合刪除標準,如果符合他就自己刪除,有時免費刪除,有時收費,每條收費500元到1000元。

  目前,北京雅歌時代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新訊天下(北京)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及單位相關責任人,也已被追究刑責,他們被認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0萬餘元,其中包括向王某行賄的6.71萬元。

  行賄罪給搜狐一經理47萬刪新聞

  王某説,對於他沒有許可權刪除的帖子,他就在QQ群裏找別人刪除,對方能免費最好,如果不能免費,他就讓找他幫忙的人先把錢匯到他賬戶裏,他再全額轉給刪帖人,他從中不收一分錢。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間,王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刪除有關的網路資訊,向北京搜狐新媒體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安中心高級經理何某行賄46.95萬元。

  何某供稱,2010年,他在一次網站人員飯局上認識了王某。

  王某經常找其幫忙刪除搜狐網財經板塊的新聞,每次都是刪兩條左右。收到王某短信後,何某會將短信轉發給搜狐網安中心當班的人,讓他們幫忙刪除。每次刪完,王某都會給何某或其母親的銀行卡內打錢。有一次刪除兩條財經板塊的新聞,王某給何某打了5000元錢。

  何某被豐臺法院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01.5萬元、行賄15.6萬元,其中受賄金額包括收受王某給予的46.95萬元。日前,何某被法院判刑8年。

  □一審判6年 上訴被駁回

  2014年5月27日,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6年。

  王某提出上訴,稱其實際收受李某的刪帖費用為1.89萬元,收受廣告公司的刪帖費用為0.96萬元,向何某支付刪帖費用在5.75萬元至12.6萬元之間。一審判決誤將軟文推廣費等資金全部計入刪帖費用中,誤將刪除其他網站資訊的費用計入刪除騰訊網資訊費用中,部分受賄、行賄金額重復計算,雙重定罪。此案還缺乏刪帖記錄這一直接證據,定案證據嚴重不足。

  市二中院審理後於9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某的上述理由並無證據支援。本案不僅有王某使用的銀行卡歷史明細清單、行賄人銀行卡歷史明細清單等轉賬資料證明轉賬的具體金額,還有李某、何某等人的證言及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能證明王某收受刪帖費用和支付刪帖費用。且轉賬資料證明的轉賬金額,與李某、何某等人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已確認的有關金額一致。

  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王某收受李某的刪帖費用12.735萬元、收受涉案公司的刪帖費用6.71萬元及向何某支付刪帖費用46.95萬元的事實,缺乏刪帖記錄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王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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