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懲治和預防工作。意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40條,明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基本原則,強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辦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相關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程式和方式,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後直接立案的四種情形;明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時限;對於管轄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待管轄權明確後,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在偵查取證工作方面,意見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規定辦案機關發現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的,均應調查核實。對於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便利條件的人員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對於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者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應當及時並案偵查。
意見細化被害人保護救助要求。強調綜合保護、及時保護。要求接報或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線索後,無論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均要在第一時間採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等緊急措施。在監護保障問題上,意見對於監護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規定不僅要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還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此外,意見還對相關部門能動開展犯罪預防工作提出要求。對強制報告、入職查詢法律制度落實和相關工作機制建設進一步明確。
(責任編輯:柯曉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