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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曝醜聞:業務員侵吞320萬元電視貨款

  • 發佈時間:2015-08-26 08:07:47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書海

  楊某係康佳集團北京分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偽造訂單及收貨印章等手段,並指使員工趙某,將康佳集團北分公司的320余萬元貨款佔為己有。一審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楊某、趙某有期徒刑12年和5年,後二人不服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一審法院認定,2010年11月至2013年間,被告人楊某用其擔任康佳集團北京分公司業務員,負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訂單及收貨印章的手段,將康佳北分公司電視機私下拉出、低價變賣,將康佳北分公司貨款320余萬元據為己有,並將贓款60萬元用於購置房産。自2011年1月,楊某指使被告人趙某幫助其私下簽收、拉走貨物及進行低價轉賣,其中趙某參與侵佔的貨款金額為302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趙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職務侵佔罪。在共同犯罪中,楊某是主犯,趙某係從犯。

  法院綜合考慮趙某具有的自首、從犯情節,以及趙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賠部分贓款,並取得被害單位一定程度的諒解,對趙某依法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2年,趙某有期徒刑5年,並責令楊某將320余萬元發還康佳集團北京分公司,趙某則對其中的299萬餘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趙某以其對於楊某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不知情,且自己未分得贓款為由提出上訴,楊某則以犯罪金額有誤等為由提出上訴。

  三中院經查,趙某與楊某合謀拉走貨物,並實際分得部分贓款。對於楊某提出的犯罪金額有誤,法院經查有康佳集團北分公司向物美發貨電視機的明細單,認定二人犯罪數額的證據確實充分。市三中院認為一審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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