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惡意索賠”行為不予支援
發佈時間:2024-07-15 14:41:28 | 來源:中國食品報 | 作者: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陳先生投訴,溫嶺市箬橫鎮某便利店銷售過期食品,要求商家賠償。經調查,陳先生所買商品並非過期食品,且消費行為帶有一定的目的性,屬於“惡意索賠”,根據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對陳先生的索賠行為不予支援。
買到“過期”食品,男子索賠1000元
6月18日淩晨,陳先生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稱,6月17日他在箬橫鎮某便利店買到了過期的香脆腸,要求商家賠償1000元。
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消保工作人員隨即到該店查看。商品資訊顯示,該香脆腸的生産日期標注為2024年3月19日,保質期為9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接到投訴後,我們到陳先生購買香脆腸的便利店了解情況,調取了視頻監控進行取證。”消保工作人員説。通過查閱監控視頻可以看到,當天,陳先生到便利店後,在多個貨架上挑選商品,過程持續了10多分鐘。在陳列香脆腸的貨架前,陳先生也對商品進行了查看,但未取貨購買,將香脆腸放回貨架。之後,陳先生在該便利店老闆放在地上的一個貨框內選了一包與貨架上同款的香脆腸。
“據老闆自述,地上的貨框是專門放臨期和過期食品,沒有貼商品標簽,也沒有標注價格,裏面的商品也不對外銷售。”該局工作人員表示,從陳先生提供的資訊看,他所買到的香脆腸其實並非過期食品。
“惡意索賠”行為,賠償訴求不予支援
“以固定時間段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産日期或生産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消保工作人員,該香脆腸的保質期是以3月20日為計算起點,陳先生在6月17日購買時其實並未過期。
在了解情況後,消保工作人員與陳先生聯繫並告知處理結果,陳先生表示不認可。而在調取監控視頻後,店家以遭惡意索賠向公安機關報警,但因證據不足未予立案。6月24日,投訴人陳先生主動撤訴。
“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陳先生的消費行為帶有一定的目的性。”消保工作人員介紹,對於類似的“職業舉報”事件,7月1日正式實施的《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提到,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産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的實施,不但不影響消費者的依法投訴舉報權利,還保護了商家的合法權益,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提醒,遇到問題依法投訴舉報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前提是要依法維權,否則,不僅得不到相關賠償,而且可能構成犯罪,甚至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此次事件,該局執法人員在現場了解情況後也提醒商家,要將清理出來的臨期、過期商品放到消費者接觸不到的地方,避免誤拿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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