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實際上,近期各大監管部門也頻頻吹風強監管。深交所6月14日、15日就連發兩篇文章關注內幕交易,並指出內幕交易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就在不久前,最高法也已明確表態,將抓緊起草針對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犯罪的司法解釋。
資本市場的強監管之風已然吹起。
松芝股份(002454.SZ)6月15日早間突發公告稱,董事長陳福泉因涉嫌內幕交易被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刑事拘留,案件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值得關注的是,這還是今年以來第一個因為內幕交易被刑拘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即使放在整個證券行業監管的歷史上看也非常少見。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2010年以來,只有德賽電池(000049.SZ)、露笑科技(002617.SZ)、延華智慧(002178.SZ)等寥寥幾家上市公司董事長曾因內幕交易而被刑拘。
即使是在前不久剛剛宣判的“徐翔案”中,所涉及到的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長大多也僅僅受到行政處罰。
“這個處理看起來是比較嚴格,”6月15日,上海康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類似的處罰會給上市公司明確信號,一旦違法違規就會受到嚴格的處罰。”
“這個案件其實也表明瞭監管層的一個態度,在強調金融安全的大背景之下,加大處罰力度,對違法違規者形成震懾。”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當天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
而在一些資本市場業內人士看來,監管層重拳頻出一定程度上也是為後續改革鋪路,尤其是通過修訂《證券法》等多舉措來加強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從而形成更高效的證券市場以及更有效的投資者保護體系。
董事長突遭刑拘背後
針對公司董事長突遭刑拘一事,記者6月15日多次致電松芝股份,詢問相關具體情況,但其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雖説事發突然,不過卻早有預兆。
松芝股份2016年10月20日曾公告,當月19日,董事長陳福泉收到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立案調查。
時隔將近8個月之後,證監會的調查尚未公佈結果,陳福泉就被刑拘。
“刑拘只是一個正常的流程,如果沒有真正涉及犯罪不會留下案底。但根據公安機關常規的操作來看,決定刑拘之前一定是已經做了部分前期調查,一般都會有問題。”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湘琪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陳福泉還是今年以來第一位因為涉嫌內幕交易被刑拘的董事長。
據受訪律師介紹,刑法第180條規定,內幕交易“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但是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了今年以來證監會公佈的內幕交易案件,最終都是證監會直接罰款或市場禁入,尚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例。
如證監會1月20日公佈的遠望谷(002161.SZ)內幕資訊交易案件中,知情人徐玉鎖通過內幕交易獲利超過542萬,也僅僅是處以1627萬元罰款和5年市場禁入處罰。
即使對比2010年以來一些因為內幕交易而董事長被刑拘的案件,松芝股份的情況也顯得相對特殊。
事實上,近5年期間,僅有德賽電池等數家公司董事長遭受類似待遇,而備受關注的“徐翔案”中,涉及的13家上市公司無一被處以刑事處罰。
一位長期關注證券法規監管的券商合規負責人6月15日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單純的內幕交易仍然會以行政處罰為主,松芝股份董事長如果不涉及其他案件的話,被刑拘表明處置的手段已變得相對嚴厲。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並不排除該案涉及金額較大等問題,目前案件調查結果出來之前並不容易做判斷。”
監管風起
事實上,無論是該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作為2017年監管大年裏第一件董事長可能被涉及刑事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松芝股份的相關情況仍然令相關各方警醒,而從此案中反映出來的監管層強硬態度也尤為值得關注。
董新義亦認為,該案有“殺雞儆猴”的可能性,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對違法違規者形成震懾。
“傳達了監管層明確信號,一旦有違法違規就會受到嚴格的懲罰。”吳立駿説。
實際上,近期各大監管部門也頻頻吹風強監管。
深交所6月14日、15日就連發兩篇文章關注內幕交易,並指出內幕交易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就在不久前,最高法也已明確表態,將抓緊起草針對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咏6月1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總結表彰大會上就指出,將依法審理金融證券領域的新型犯罪案件,準確把握非法集資案件的政策標準和法律標準,抓緊起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以及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利用內幕資訊交易等犯罪的司法解釋,積極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司法解釋是過渡階段的臨時措施,一方面表明監管態度,在法律明確之前,會通過司法解釋加強監管,不留監管空白區,另外也為以後的法律層面改革鋪路。”前述券商合規負責人認為。
董新義也表示,包括“鮮言案”、“徐翔案”等案件的從嚴處罰實際上也是為下一步改革鋪路,通過這些案件警告違法違規者,有利於在修改《證券法》之前形成一定的社會氛圍。
長期監管待跟進
重拳頻出之後,市場人士開始期待監管層建立更有效的長期政策。
“‘運動式’的監管只能解一時之疾。”董新義坦承,目前的監管政策仍然帶著幾分“運動式”的意味。
吳立駿在談及內幕交易處罰時則表示,《刑法》等法律關於內幕交易的相關法律一直都在,關鍵在“適用”嚴格程度,吳立駿希望對於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直採取比較嚴的“適用”水準,並且長期保持。
前述券商合規負責人則認為,要做好證券市場監管,最重要的就是《證券法》修改,“證券法是證券行業發展的基石。”
4月24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即第二次審議法律草案),此時距離證券法上次修訂已經超過10年時間。
“證券法裏的一些條款已經非常落後。”董新義説,已有的條款在違法違規懲罰力度、投資者保護細節等多方面已經無法跟上時代變化,新修訂亟需做出改變。他還建議監管層可以在加強處罰力度的同時,引入“資格管理”、“信用記錄”等方式,加強懲戒效果。
前述券商合規負責人也表示,證券法要根據時代背景做出修改,“近期監管層關於減持等新規就已經做出了很好的摸索,這些在後續修改中可能都要借鑒。”
“我們作為市場參與主體,非常希望有與時俱進的法律跟進,監管不是問題,對於合理高效的監管,我們其實是期待的。”前述券商合規人士表示。
(編輯:鄭世鳳)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