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快速改善償付能力指標的新工具,財務再保險近幾年被保險公司高頻使用。針對其運用中出現的濫用、未真實轉移風險等問題,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向業內下發《關於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財務再保險的使用門檻、設置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等,進一步規範財務再保險業務。
所謂財務再保險,是一種兼具保險風險轉移和財務風險轉移功能的再保險業務,主要幫助保險公司轉移市場、信用、利率等方面的風險,從而改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專家表示,相較于傳統再保險業務只轉移承保風險的功能,財務再保險還有補充資本的功能,類似于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拆借一筆資本金,可以快速提升償付能力充足率。通知對財務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充足率設置上限,是為引導保險公司合理使用財務再保險工具,真實轉移風險。通知的下發,也將推動保險公司積極運用增資擴股等多元化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
明確財務再保險參與門檻
通知首先明確了財務再保險的參與門檻。例如,保險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C類及以上。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實操中,保險公司普遍將財務再保險作為一種應對償付能力指標承壓的“救急”手段,通知的這一規定將風險綜合評級D類公司排除在外,應該是考慮到這類公司風險過於嚴重,面臨新業務暫停等監管措施,不適合再使用財務再保險應急,而應通過增資擴股等其他方式獲得長久資本補充。
其次,通知設置了財務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具體為:保險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王向楠表示,保險公司面臨突發巨災、重大賠付支出時,可以將財務再保險作為資本工具及時獲得資本支援。但財務再保險不直接增加險企註冊資本,無法作為長期、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手段。這一上限的設定,旨在引導保險公司重視財務再保險的“應急”屬性。
此外,對於提供財務再保險的再保險公司,通知也明確了經營要求,包括:再保險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時,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均應在BB類及以上;再保險公司因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獲取的收入佔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比例不得超過30%。
業內人士表示,財務再保險將保險公司的各類風險轉移給了再保險公司,上述要求一方面確保了經營財務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自身償付能力較為充足,另一方面對再保險公司此類業務提出比例限制,可以將再保險公司所承接的轉移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列出多條“禁令”給予三年整改期
近幾年,一些保險公司面臨增速放緩、利潤減少、市場及利率風險逐步暴露等多重壓力,償付能力吃緊狀況突出,財務再保險成為許多中小險企應急補充償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但其濫用的爭議也越來越大。“一些保險公司通過訂立附屬協議,只通過財務再保險轉移財務風險而未轉移承保風險;還有保險公司通過財務再保險運作,虛增財務報表中的經營盈餘。”業內人士説,這些行為都讓保險公司的風險暴露更加滯後,不利於風險早發現、早處置。
針對這些情況,通知明確要求,財務再保險應真實轉移相關風險,並列出多條“禁令”。
具體包括:合同實際有效期限短于5年;保險公司減少或消除再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付責任,或給予再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損失上升、償付能力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選擇權;簽訂“陰陽合同”、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等。
記者了解到,目前行業部分保險公司的確存在通過財務再保險改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30個百分點的情況。對此,通知採取新老劃斷的方式:對於新簽訂的財務再保險合同,應滿足通知要求;對於難以滿足通知要求的老業務,應制定整改規劃,原則上給予三年整改期。
對於個別保險公司不顧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張的行為,通知也予以了規範。根據通知,保險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後,不得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和激進投資,董事會應制定償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實防範償付能力不足風險。
王向楠表示,在當前中小保險公司改革化險過程中,財務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改革化險爭取了更多時間,有利於行業平穩運作。但正如通知所體現的監管導向一樣,這一短期調節工具,應該有節制地合理運用。保險業還是要通過改革轉型、優化股東結構等方式從源頭上提升公司資本實力和經營質效。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