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持新規9日施行 3個月內減持不得超1%
- 發佈時間:2016-01-08 07:1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恒
1月7日,針對市場高度關注的減持解禁期到來的問題,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宣佈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為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大股東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在三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規定》遵循“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規定》完善了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規定還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
此外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證監會表示,由於《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規定》出臺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説法沒有根據。出臺《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當天,為了配合《規定》的實施,滬深交易所同步發佈了相關配套文件。上交所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計劃/計劃實施情況公告格式指引》,明確大股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時,應當按照要求披露減持計劃公告和減持實施情況公告。
深交所亦發佈了《關於修訂我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的通知》。上交所表示,《預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內容有三方面:一是擬減持股份的大股東應當披露本次股份減持計劃的具體安排,包括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數量、減持期間、價格區間等;二是大股東減持計劃公告中應當充分揭示實施減持計劃的不確定性,以及減持股份可能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等重大風險;三是大股東應當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實際減持股份數、減持比例、減持價格區間以及本次減持後股東及其一致性行動人的持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