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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權杖整肅 監管層欲“正本清源”

  • 發佈時間:2015-12-01 08:31:18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種種跡象都在表明,發審的權杖在“註冊制”即將到來之時正在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正本清源”,而一直困擾市場多時的“IPO腐敗”問題也或將從源頭上解決。

  “為在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有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這是11月27日下午證監會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談及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時所作出的解釋。

  “從目前的有關趨勢來看,監管層正在一手‘清算’之前發審工作中出現的不正之風,同時又在進一步規範發審權力,在發審制可能實施的最後幾個月中,將盡力做好發審制度與註冊制的承接工作。”11月27日,一位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而在《意見》中更直接指出,“全面落實發行審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嚴格執行違紀問責制度,對違反審核工作紀律的人員,依規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嫌違法犯罪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種種跡象都在表明,發審的權杖在“註冊制”即將到來之時正在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正本清源”,而一直困擾市場多時的“IPO腐敗”問題也或將從源頭上解決。

  IPO發行制度的歸位

  雖然在過去幾年中,有關IPO審核權而滋生出的“腐敗”問題時常備受市場追問,而發審委更是深陷漩渦中心。

  而對於IPO發審制的首次來自官方的“發問”則來自於2012年2月,斯時,證監會的內部改革也如如今般洶湧澎湃。

  “IPO不審可不可以?”當年2月初,時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剛剛履新,在一次非公開會議上,其拋出了這個令所有與會者都感到意外的問題,這一驚人之問,幾乎在一瞬間引爆了市場投資者、專業人士乃至普羅大眾。

  而同時,證監會更是首次公佈了新股發行審核流程和一份近500家排隊上市的企業名單。這被市場認為是IPO審核“透明”的飛躍,讓市場對於發審制的“市場化”轉變充滿了期待。

  2012年4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正式發佈,標誌著新的一次新股發行改革啟動,而這一次改革中,除了在審核中要求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外,更進一步提出將發展以資訊披露為重的發行制度建設。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當年對於新股的瘋狂“炒新”,更明確提出“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

  正當市場認為有關發審制涉及的“不透明”、“權力集中”等的“疑難”問題或獲得解決之時,但有關對於發審制度的變革話題最終依然未在此之後推進並未見成效。

  由於市場體制和時機的問題,IPO發審制的弊端依舊未能在郭樹清任期中得到徹底的解決。

  “但是我們能明顯感覺到自2012年之後,IPO發審制度的變革在加速,更加透明,更加市場化。”北京一家券商投行機構負責人向記者回憶道。

  而對於發審制“權力”的動搖,則是在2014年年底。當年11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抓緊出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條件。此外,時任中國證監會有關官員于隨後在出席公開活動時更表示:“註冊制改革方案提上證監會議程。”

  然而與註冊制推進一起到來的還有隨之而來的多位證監會官員的離職潮。

  “未來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透明,過去一些看似利益很足的部門都將面臨極大壓力。”上述投行機構負責人表示,這些壓力一方面來自“人為操作”空間的減少,利益驟減;另一方面則是近年來,市場也會將問題“聚焦”在監管部門身上,例如IPO企業業績變臉,監管部門沒少遭到質疑,甚至是譴責。

  但實踐中産生的腐敗案例,教訓十分深刻。

  證監會表示,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必須正確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係,加快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

  根源理順審核制度

  “註冊制的推行因為涉及到利益的缺失,而使得其推行起來阻礙頗多。”上述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表示,但從2014年底曾經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一處處長李量的下馬,再到近期被成為“發審皇帝”的主管發行工作的證監會副主席姚剛的落馬,都反映出了監管層打擊發審腐敗堅決推行註冊制的決心。

  “發審的進一步透明化,是解決發審腐敗的重要前提。”上述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坦言。

  為此,《意見》中明確提出:“市場反映的審核標準不透明、不同審核人員把握的審核標準不一致問題,對過往的審核標準和典型案例及時歸納整理,成熟一批公佈一批,成熟一項公佈一項,以切實提高審核標準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同事不同辦’問題。”此外,還將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對發行審核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和重大無先例問題,明確提請專題會議決策的程式要求,有效杜絕個人因素對問題定性和審核進程的影響。

  “一些可過會可不過會的項目,往往在爭取發審委委員的關鍵票時會不惜血本。”一位保薦代表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在IPO審核的過程中,將繼續加強集體審核制度建設,避免個人對於發審結果的操控。”按照證監會有關發審流程,監管層將全面落實發行審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審核過程管理,形成對審核工作的硬約束。

  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也在11月27日的發佈會上表示,“這次出臺的意見,是我們對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和腐敗風險的事項和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礎上,採取的有針對性的完善和改進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已意識到發審委中個人尋租空間巨大,尤其這些年不斷爆出的發審委委員腐敗案,故而對發審委委員工作進行了單獨約定,對這個權力最大的群體首次提出了五個“是否”監管標準。

  此五個“是否”的具體內容為:發審委員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員身份開展商業活動、是否濫用表決權、表決理由是否正當合理、表決意見是否與工作底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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