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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應優先供應原股東

  • 發佈時間:2015-10-29 07:4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海波

  管理層再融資新規規定,今後不再支援長期停牌股票按照停牌前的價格確定再融資的基準價,如果是長期停牌的,至少要在復牌後交易20個交易日才能確定再融資價格。本欄認為,這是一個實事求是的體現,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此外,再融資應考慮原有股東的利益,原有股東應享受優先認購權。

  以前再融資定價的弊病是,大股東先説要重組,然後股票就停牌,很久很久以後,公告要復牌,並且有重大資産重組,並且還要定向增發,按照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價確定增發價格。但停牌前的價格是以前績差資産的價格,按照這個價格去購買重組後的新股,確實對原有的投資者不公平。雖然中小散戶也明白這個道理,但畢竟持有的股票能夠重組總是好事,萬一非要追求公平導致重組失敗就得不償失了。於是重組方就可以肆無忌憚地侵吞中小散戶理應獲得的投資收益。

  本欄多次強調,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有違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法》規定,公司原有股東有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股份的權利,但是非公開發行顯然剝奪了原有股東的這一權利,但如果不允許非公開發行,可能又會導致公司重組失敗。本欄提出變通方法,即中小投資者享受按比例認購定向增發股票的權利,大股東的認購權轉讓給新股東認購增發新股。這樣既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利,也能保證重組順利進行。大股東持股成本本就比中小投資者便宜太多,做出一些貢獻也並沒有什麼不可。

  現在管理層提出要用復牌後的價格去確定定向增發價格,顯然是一種進步,大幅縮小了定向增發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但本欄也擔心,這一規定會不會倒逼重組方和大股東偷梁換柱,不再推出定向增發方案,而是換為高估注入上市公司的資産價格,或者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轉增所得全部贈給重組方,再或者要求原股東無償讓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給重組方等。總之,重組方盤剝中小投資者的念頭不會消失,只是會轉換一種方式。因為在A股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就像一盤散沙,雖然總量很大、累計資金很多,但卻幾乎沒有話語權,只能逆來順受。

  如何改變這一狀況?首先是要規範上市公司資産重組的進程,不能把重組方視為救世主,可以效倣大宗交易,在盤後開展超大規模股權交易,供大股東全部轉讓自己的持股給新的重組方,如果把資産重組擺在陽光下,買賣雙方可以充分接觸多個對象,最終雙向選擇確定重組,那麼重組方的優勢將會大大降低。同時儘快推出註冊制,降低上市公司資産重組的頻率和數量,也是讓A股市場規範化的重要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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