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並購重組滋生內幕交易
- 發佈時間:2015-10-14 00:30:34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張恒
經濟轉型意味著並購重組站上“風口”,近年來監管層多次發文力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但不可忽略的是,並購重組也容易滋生內幕交易。因此,為維護證券市場“三公原則”,必須嚴防各種以並購重組名義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進一步加大查處與打擊力度。
一般來説,企業兼併重組一般要經歷準備、設計、交易啟動、談判等諸多環節,為防止消息走漏對交易産生巨大影響,通常都需要提前做好消息洩露應急預案。
今年6月25日,重組獲證監會無條件審核通過的匯鴻股份,突遇內幕交易的“瑕疵”。據遼寧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參與籌劃匯鴻集團整體上市的唐某之妻楊泉,在公司停牌前兩個交易日買入2萬股並於復牌首個漲停日賣出,獲利1.12萬元,遭證監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罰款。從公開披露來看,此唐某或為匯鴻集團法人代表唐國海。
近期,證監會對3宗內幕交易案件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這3宗內幕交易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重組或進行利潤分配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資訊,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當事人利用和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知情人之間的關係,獲取內幕資訊並從事內幕交易。
據了解,在上述3宗內幕交易案件中,當事人利用了和上市公司董事長、董秘等內幕資訊知情人之間的關係,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交易獲利,侵害了資本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證監會對相關人員均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內幕交易是基於資訊産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內幕交易是全球性難題。具體到我國,按照現有管理審批體制,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決策鏈條長、環節多、知悉範圍廣,容易滋生內幕交易。
據了解,內幕資訊有的存在資訊傳遞的載體、有的則沒有傳遞的載體,行政調查不僅難以獲取資訊傳遞的方式,更難以使當事人自認,因此案件取證往往只差最後一步。同時,隨著內幕交易的隱蔽性不斷增強,行政執法調查難的問題日益突出。
業內人士表示,重大資産重組是一個相當複雜而具有不確定性的過程,公司需要與重組方進行協商,的確存在做不成的可能。如果協商的情況是真實的,但重組最終未能成功,儘管對重組方、投資者都不是好事,但相關方沒有法律責任可言。但是,如果整個重組的安排是虛假設計出來的,即本來沒有真正的重組計劃,或者根本就沒有重組的實力,重組停牌期間籠統地披露進展,復牌股價上漲,同時披露前後伴隨大股東、高管及其關聯人預先安排好的減持行為,這種情況可能涉嫌操縱股價。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四)項中的規定,這種通過捏造虛假資訊、借機炒作股價的行為是利用“其他手段”來操縱市場。
如果設計了所謂的重組過程而重組最終未能成功,但在重組失敗的消息公告之前出現公司大股東、內部人士及其相關人員提前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則這些行為同時具有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嫌疑。因此,上市公司在啟動涉及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時,不僅要加強公司內部相關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也要注意提醒參與方案研究的相關方加強內幕資訊管理,嚴防內幕資訊知情人利用內幕交易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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