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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融規則調整利好股民 選擇多期限活風險更可控

  • 發佈時間:2015-06-15 07: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相比《交易細則》,《意見稿》更多地利用了市場化的思路來指導兩融規則,更強調券商之間的競爭。

  截至6月11日,滬深兩市融資餘額已達2.21萬億元。在此背景下,6月12日(上週五),證監會公佈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同日,滬深交易所也公佈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交易細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相比《交易細則》,《意見稿》更多地利用了市場化的思路來指導兩融規則,更強調券商之間的競爭。這些變化,讓普通投資者的選擇更為多樣,融資期限的運用上更為靈活,同時風險控制上也更為得心應手。

  不得展期變為可展期

  根據此前的規則,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成為無數兩融投資者的心病。6月12日,證監會表示,隨著業務發展,6個月的最長合約期限已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後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會增加客戶交易成本。

  基於以上考慮,證監會將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得展期”修改為“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從上證所和深交所的表述來看,設定的每次展期最長時間為6個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從一些境外市場近年來的規則調整看,允許符合條件的客戶申請合約展期是大趨勢。如我國台灣地區股市原有規則規定兩融合約期限最長為6個月,允許合約展期一次。2009年7月,當地監管部門對規則進行修訂,將合約期限展期次數調整為兩次。

  “強平”被淡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稿》及《交易細則》中其他值得投資者關注的是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

  證監會在《關於〈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説明》(以下簡稱《修訂説明》中表示,在此前的管理辦法中,對客戶違約條件規定較嚴,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不利於投資者權益保護、證券公司自主管理業務風險和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意見稿》中將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品質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當然,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記者注意到,有分析人士認為,此前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兩融債務,處置手段僅有強制平倉、處分客戶擔保物一種方式,且有“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應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這種規定可能導致兩融投資者在遇到突如其來的“黑天鵝”事件時難以從容面對,也增加了誤判幾率。但現有規定不再限定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僅強調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當然,約定可包含強平措施。

  上述規則的變動凸顯市場化手段解決問題的思路,自然會受到投資者歡迎,適當降低心理壓力。

  標的範圍將拓寬

  從《意見稿》和《交易細則》中可看出,交易所之後會將兩融標的範圍適當拓寬。

  比如,滬深交易所表示,將適當調整ETF作為標的證券的選取標準,並新增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作為標的證券的相關標準。同時,明確債券作為融資融券標的選取標準。為給下一步開展債券借貸業務預留一定規則空間,此次修訂借鑒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質押債券”的資質要求,明確了債券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條件,即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等。

  更多的“包容”還體現在拓寬融券賣出所得價款用途,以降低融券交易實際成本上。即將此前“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做他用”,修訂為“允許該部分資金用於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貨幣市場基金等。”

  另外,最新修訂還豁免了ETF融券賣出最低價格限制,以提高融券交易效率。即將現行的“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應不低於最近成交價”,修訂為“豁免ETF標的融券賣出的最低申報價格限制要求”,這不但免去了現行辦法對ETF期現套利、申贖套利、配對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影響,也為後續擴展到其他標的預留一定規則空間。

  至於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在修訂內容中也有擴大。即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從“僅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和債券”,擴大到了“允許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購、贖回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

  放寬開設兩融賬戶條件

  在《交易細則》中,規定“在本公司(即證券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不足半年”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開展融資融券;而在《意見稿》中,則取消了在證券公司交易半年的限制,而將限制條件放寬到“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時間”。自今年4月“一人多戶”政策放開後,投資者增開賬戶的情況非常普遍,但新增賬戶卻無法立即開展融資融券,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資者選擇的積極性。按照新的規則,新賬戶也能立即開通兩融資格,這無疑將增加新開賬戶的吸引力。

  不過,證監會和交易所並非在所有方面都一味放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交易細則》新增的第六條規定:券商不得向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或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融資融券。

  事實上,此前一些券商對兩融開戶設定的門檻不高,低至10萬元、5萬元甚至零門檻的都有,但這一次監管層明確將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産不低於50萬元作為對非專業機構投資者的限定,同時還表明,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雖然證監會對個人投資者從事兩融設置了較高的門檻,但對券商從事兩融業務卻降低了門檻。此前的兩融管理辦法中規定,證券公司申請兩融業務資格,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滿3年,但《意見稿》中,對券商申請兩融業務資格,僅要求“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而不提經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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