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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擬允許“兩融”合約合理展期

  • 發佈時間:2015-06-12 21:3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2日在京表示,近日證監會已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此次修改擬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

  據介紹,原《管理辦法》要求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滬深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隨著業務發展,6個月的最長合約期限已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後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增加了客戶交易成本。從境外市場經驗來看,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普遍較靈活。

  因此,為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的“且不得展期”修改為“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3期限”,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

  對此,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融資融券的業務期限是6個月,如果允許展期則可能擴大到12個月乃至18個月,考慮到目前兩融餘額已超2萬億元(人民幣,下同),合約到期後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可能增加市場的波動性,允許展期有利於市場的平穩、健康運作,同時便利投資者操作;但不應將此舉理解為放鬆“兩融”監管,畢竟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在很多監管要求上並未讓步甚至有所加強。

  比如《管理辦法》提出,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監測監控機制。包括建立客戶信用交易資金的第三方監控機制。目前,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資金尚未明確監控機制,僅依靠證券公司的自我約束和存管銀行的監督。為保護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資金賬戶資金安全,建立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資金的第三方監控機制,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對客戶信用交易資金進行監控。

  其次,《管理規定》明確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六種禁止行為:一是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二是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三是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四是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五是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六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兩融”業務規模上,新規提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50萬的門檻亦並未放棄,新規提出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但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

  鄧舸強調,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監管與風險防範。目前,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健康,風險可控,但隨著業務的迅速增長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風險控制與防範措施,此次優化相關業務監管規定,有利於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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