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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自律監管效能提升

  • 發佈時間:2015-03-02 00:26:1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一、2014年自律監管工作綜述

  (一)靈活高效的自律監管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有力保障

  證券市場是市場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平臺,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公平高效的法治監管則是保障證券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石。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提出,“投資者保護”、“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和“減少系統性風險”是證券監管的三大目標。交易所作為市場自律監管主體,具有天然的一線監管優勢,能靈活、快速地響應市場變化,及時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保障市場公平、規範、穩定運作。因此,自律監管既是政府監管機構實現證券監管的有益補充,又是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

  (二)“依法治國”與“簡政放權”構築自律監管改革基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開啟了中國法治轉型的浪潮,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制度保障。在依法治國的指引下,中國證監會簡政放權,工作重心逐步由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移。隨著行政審批事項和執法工作下放到交易所,上交所加快監管轉型步伐,秉承“依法監管、陽光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手段,積極向事中、事後監管方式轉變,全面推進上交所監管工作向市場化、法治化、公開化、國際化、多元化的自主監管模式轉變。

  (三)以技術創新和方式轉變推動自律監管轉變

  2014年,證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滬港通”開啟了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渠道,上市企業定向增發和並購重組明顯增加,融資融券業務迅猛發展,證券市場迎來“結構性”牛市。同時,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新模式,上交所的監管工作也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是以資訊披露直通車為載體,提高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監管工作逐步向事中事後轉型,定期公告和停復牌操作審核數量有明顯增加。二是借助微網志、微信、新聞發佈等媒體作用,對“海潤光伏除權誤差”、“*ST長油退市”等事項實施快速反應、督促及時披露。三是有效運用大數據、輿情系統等科技手段對內幕操縱、異常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持續監控、有效打擊。四是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的公信力和威懾力,紀律處分數量較2013年有所提高。

  2014年,上交所不斷創新探索法治軌道上的改革實踐,堅持發揮法治對深化改革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以滬港通為代表的業務創新均平穩、有序推出。在股票、債券、衍生品與國際化四大戰略加速推進下,上交所的自律監管工作逐步實現“法制型”、“陽光型”、“主動型”、“科技型”、“均衡型”、“協作型”和“服務型”七大特點,自律監管工作邁入新的發展階段。

  二、2014年自律監管主要工作

  (一)堅持依法監管理念,建設“法制型”自律監管體系

  遵循自律監管法制化的原則,上交所始終強調“規則先行”,注重發揮規則統籌制定工作在自律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

  1.在重大業務創新中,法律部門全程介入,以確保各項改革創新在合法規範的軌道上進行。深入研究滬港通法律問題,制定滬港通業務規則、協議文本,妥善處理兩地監管執法協調問題。參與證監會期權規章的起草、論證工作並完成本所配套業務規則、協議的制定工作。加強對註冊制、債券品種創新等方案的法律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監管改革和退市、優先股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

  2.在貫徹執行監管政策方面,通過制定、修訂規則落實相關要求,做好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的銜接。例如,為配合證監會完善退市制度意見的發佈以及並購重組簡政放權的深入開展,本所修改和完善了《股票上市規則》及配套業務規則,落實了非許可類並購重組事後審核的相關制度安排。

  3.轉變監管理念,主動完善現有規則,把規則制定、修訂作為實施監管轉型的前提。主動修訂業務規則,實施監管轉型,改善監管。其中,為規範重大資産重組與非公開發行中的停復牌操作,進一步明確相關流程和標準,增加自律監管的透明度。為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制定規則強化私募債發行人、擔保機構以及承銷商的職責與義務。

  4.逐步完善規則體系自身建設。一是明確完善基本業務規則、實施細則、指引、通知等不同層級業務規則的功能定位,並嚴格予以執行。二是在業務規則以外,靈活運用業務指南、流程等操作性文件,加強對市場主體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指導。三是不斷完善通過上交所網站發佈業務規則及操作性文件的發佈方式。

  (二)提高監管公開力度,推進“陽光型”自律監管理念

  2014年,上交所繼續加大監管公開的力度,推動資本市場誠信文化建設。

  1.通過上交所網站監管資訊公開專欄持續公佈自律監管資訊。一是新增監管動態欄目,及時披露重大監管事件,積極向市場傳遞監管資訊。二是自2014年起持續通過網站對外公佈本所實施監管關注等監管措施、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決定,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一方面提高了自律監管處罰的公開性,另一方面加大了自律監管決定的市場影響力。三是繼續堅持對上市公司等受監管主體的承諾事項及履行情況、上交所對上市公司董秘的履職考核結果、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持股資訊變動資訊等進行跟蹤披露,有力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

  2.全面推進資訊披露監管公開和監管標準統一。2014年,上交所在監管規則、結果公開的基礎上,加大了監管過程和監管措施的公開力度,及時通過監管公開回應市場關切。在*ST長油退市、“海潤光伏除權誤差”等重大事件處置中,充分使用官方微網志、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及時動態地向市場通報監管立場、態度和措施,取得積極效果。通過在上交所官方網站專設監管資訊公開欄目,集中公佈針對上市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接受查詢和監督,形成監管公開常態化機制,公開各類監管措施300余條。針對市場十分關注的定向增發和並購重組中停復牌和資訊披露等事項,主動予以規範並向市場公開重組、定增停牌標準和資訊披露要求,制定配套業務規則,明確和統一標準,穩定市場預期,取得了投資者的歡迎和市場認可,也有效降低了監管溝通成本。

  3.認真貫徹落實新國九條關於“推進證券期貨監管轉型”的要求,上交所對自律監管中的審核登記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簡化,進一步提高自律監管的透明度和規範化水準。一是合理定位自律監管權力,明確相關法律和規則依據,保障自律監管活動的合法合規性。二是區分實質性審查和形式核對確認的不同監管手段,規範業務規則用語。三是以提升監管效能為原則,精簡審核、登記事項,共取消7類登記事項和調整4類審核事項為登記事項。四是向市場公佈審核登記事項及辦理指南,自覺接受市場的監督。

  (三)優化資訊披露手段,研推“主動型”上市公司監管模式

  2014年,上交所藍籌股市場建設不斷取得突破,上市公司家數穩步增長,成功邁過1000家上市公司的規模門檻,行業門類也更加完整。與此同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的環境、目標和要求發生重大變化,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明顯加快,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呈現“結構性”牛市。在新的監管格局下,上交所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積極主動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加強上市公司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提升資訊披露有效性和針對性。

  1.優化資訊披露直通車功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機制。2014年,是上交所資訊披露直通車業務全面推出的第一年。目前,除與上市公司停復牌等業務操作相關而必須事前處理的少量公告外,滬市85%的公告已實現了直通披露。上交所還通過強化事後審核,更加強調資訊披露的決策有用性。全年共事後審核55000余份定期公告及臨時公告,同比增加25%;形成670余份審核意見,督促公司及時披露補充更正公告1000余份,同比增加20%;發出監管問詢函319份,同比增加182%。

  2.加大監管快速反應力度,提高熱點事件處置能力。2014年,上交所重點抓監管快速反應,開始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以及時發現和快速有效處置問題為抓手,以督促資訊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披義務為基點,不斷推進以問題為導向的快速反應監管,及時回應市場輿情熱點和投資者關切事項,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權威。例如,在創興資源不當資訊披露、山水文化“失敗式”重組、西藏藥業控制權之爭等個案處理中,上交所均在第一時間採取快速反應的監管措施,督促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取得良好市場效果。

  3.積極推進分行業監管和分類監管。2014年,上交所經過充分的論證和準備,從轄區監管轉向分行業監管模式,實現了上交所資訊披露監管模式的第二次自主變革。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深化資訊披露監管的精度和深度,提高資訊披露監管的有效性和專業性。為此,上交所重點開展了多項工作。一是逐步建立完善行業資訊披露指標和指引體系,修訂前期發佈的房地産等行業的資訊披露指引,並著手制訂零售、電力等重點行業的資訊披露指引。二是對年報開展分行業審核,加強對同行業公司財務資訊、經營業務、商業模式的橫向比較分析,督促公司增強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可比性。三是在日常監管中落實分行業監管理念,創新分行業監管的工作方式。此外,針對以往上市公司分類監管主要關注業績虧損公司、標準較為單一的情況,上交所予以改進完善。對股權高度分散可能發生控制權之爭的公司、PE涉足的公司,進入TMT等新興行業但潛在經營風險較高的公司、主營業務基本停頓的殼公司,通過分類監管加以重點關注,有針對性地配置監管資源。

  4.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積極化解市場風險。2014年,上交所嚴格執行退市制度,認真落實證監會退市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推動建立優勝劣汰和進退有序的市場格局。在大型央企*ST長油的退市過程中,上交所及時表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立場,積極應對回應輿情熱點,主動接受媒體採訪,正面宣講退市規則,得到媒體以及投資者的理解和認可,實現了平穩退市。在2014年退市制度的新一輪改革中,上交所對相關配套規則進行了同步修訂,新增主動退市和重大違法退市。新退市制度生效後,還全面排查了20余家已立案稽查公司的潛在退市風險,加大了退市風險的集中揭示力度,以資訊披露為抓手,將退市風險化解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大市場異動監管,強化“科技型”自律監管手段

  2014年,證券市場穩中有升,滬港通業務平穩上線,ETF期權業務也在深入推進,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出現了新變化。上交所深入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要求,積極轉變監管理念,調整監管方式和監管重點,使得監管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1.廣泛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初步實現了從以往的人工經驗判斷的傳統監管模式到技術導向結合人工經驗判斷的監管新模式。早在2003年上交所已開始主動探索應用大數據協助監管工作。依託交易所數據倉庫中存儲的海量數據,上交所監察系統自建立之初就啟用“海量數據統計分析”方法識別內幕交易,成功避開了搜索關聯賬戶的難題,通過對敏感期間全市場交易數據進行分析, 直接定位“交易行為異常”的賬戶,為科技監管、效能監管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思路。近十年來,該系統又經歷了三次較大的優化升級,開發了針對多種違規行為的分析模組,基本實現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精確定位。

  特別是自2013年以來,上交所創造性地通過“大數據”分析,對基金公司相關證券交易情況按照統一標準逐一進行核查,精準打擊基金“老鼠倉”行為。

  2.多維度拓寬線索來源,提升挖掘違法違規線索的能力,與稽查執法部門繼續加強協調配合。一是繼續拓展案件數據來源,重點加大資産重組停牌核查力度。上報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各類案件線索100余起,為稽查執法輸送了大量案源。加大重大資産重組核查力度,2014年共完成資産重組核查報告近150份,上報股票停牌重組核查線索約是去年的1.72倍。二是提升數據挖掘能力,在案件數據協查工作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提高計算數據精確度和數據挖掘能力,為基金老鼠倉核查工作提供數據支援。三是提升案件數據協查效率,加強與稽查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改進完善數據協查工作。

  此外,還積極參與稽查執法相關的課題研究,如市場操縱行為分析、程式化交易影響等,加深對市場違法行為的認識。同時,始終保持對媒體輿論的重點關注,依託輿情監測系統,對資訊披露、交易異動等市場熱點,深入核查分析後,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

  3.加強市場監控調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一是提高監控工作主動性,及時處理監控系統預警。二是加大新股的監管力度,遏制過度投機。修訂並重新發佈了《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則。通過走訪多家會員總部、盤中對違規賬戶暫停其當日交易等措施,加強新股上市初期監管。對絕對發行價格低、被市場熱炒的少數新股如“蘭石重裝”等進行了重點監控和及時警示。三是繼續加強債券監控、研究和上報,防範債券異動。實施債券盤中價格波動臨時停牌措施,並制定了防範利益輸送的監管方案。及時發現債券盤中交易價格異動,完成債券異動專題報告30余份。四是及時採取措施制止異常交易,主動化解市場風險。累計調查處理異常交易271起,涉及股票164隻、債券96隻,進行電話提醒/警示363次,發出協查函97份、告知函102份、關注函46份、警示函273份,約見談話4起,限制賬戶交易1起,盤中暫停賬戶交易131起。

  4.建立健全市場異常波動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措施,建立了市場異常交易及輿情資訊快速響應機制。一是制訂和完善《上交所市場異常波動應急預案》,編制《市場異常波動應急處置手冊》(試用版)。建立應急值班制度,完成應急處置指揮室等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二是加強監測,設立輿情監測專人專崗,充分利用本所輿情監測系統,提升部門應急處置和實時監控的輿情分析能力。通過官方微網志等媒體及時解答或澄清二級市場異常交易相關熱點、疑問等,發佈“N重燃”集合競價無成交情況説明、“GC002”異動核查情況、“中國人壽”跌停調查情況、新股盤中臨時停牌等有關微網志,“蘭石重裝”停牌核查等新聞稿。三是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2014年6月和10月,先後進行了兩次市場重大異常的應急演練,12月參加了證券期貨業資訊安全應急演練。

  (五)注重風險防控,探索“均衡型”創新業務監管機制

  2014年,債券和基金市場規模、交易品種、業務規則和風險機制完善等方面穩步推進。其中,債券掛牌數量、託管量和交易量均達到歷史新高;基金市場掛牌産品(不計上證基金通)和整體市值規模分別較上年增長了18.8%和51.0%。

  隨著監管轉型的深化,本所自律監管工作的重心已經逐步向産品創新和風控體系建設傾斜,堅持“創新與監管同步、發展與風控並重”。在債券市場上,進一步完善市場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1.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一是在今年重新修訂了《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強化了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形成了債券信用風險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基本匹配的交易環境。二是建立完善了風險評估預警機制,通過多項二級市場指標和基本面指標對個券進行風險監測,實現了對債市風險的評估及預警。

  2.加強交易機制風險管控。一是嚴格落實異常交易監控制度,本所已對多起價格異常事件進行了處置,採取了盤中臨時停牌措施。二是強化適當性管理,推動落實納入適當性管理的公司債券的動態監管。三是實行公司債券風險警示制度,以評級調整及基本面變化為依據,對具有較高信用風險的公司債券的轉讓予以限制。四是繼續落實暫停上市制度,今年內已累計14隻公司債券因連續兩年虧損被暫停上市,防範了信用風險的擴散。

  在基金市場上,優化運營機制,降低市場風險。研究推動基金資訊披露直通車以及基金業務操作流程電子化管理系統建設,啟動基金業務管理系統的需求確定工作。加強所內部門間聯合監管,監控ETF價格異常波動,主動化解潛在市場風險。先後建立、修訂、優化各項基金運營相關流程20多個,加強基金運營的風控工作。進一步加強ETF定義文件上傳風險控制,完善ETF清單校驗工具。推進貨幣基金優化工作,完成場外貨幣市場基金增設場內份額,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小額賬戶功能上線,降低貨幣ETF交易門檻,實施貨幣ETF零股拆賣控制等。這對提高基金市場運營環境,有效防控市場風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六)加快監管方式轉型,構建“協作型”自律監管體系

  按照證監會2014年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提出的“推進監管轉型、實現六個轉變”的要求,上交所積極構建“協作型”自律監管體系。

  1.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協作。落實《上市公司監管協調工作規程》,著力提高非現場監管中發現問題的能力,充分發揮三點一線的監管協同效應。2014年,上交所累計向證監會和各地證監局發出各類監管函件150余份,努力提供資訊披露違規案件線索,並開設監管聯繫網路專區,加強日常監管資訊交流。通過加強情況通報,完善溝通平臺,這一監管協同機制在博元投資等資訊披露違規案件的線索發現及查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2.大力推進會員自律管理轉型。在自律管理手段上,實現監管手段的多樣性、協商性和開放性。針對會員在客戶管理出現的問題,採用約見會員高管談話等措施,督促會員做好整改落實,將監管與服務有機結合在一起。以創新業務為突破口,高度重視證券公司融資類業務風險監測制度,將處理突發事件和常態工作向結合,牢牢守住行業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研究制定會員融資類業務風險監測體系,做到風險整體可控。一方面,圍繞市場焦點問題,跟蹤、督促會員做好風險控制。另一方面,探索制定會員融資類業務風險指引。在交易所網站公佈股票質押回購的相關資訊,方便了解整體市場資訊,做好風險控制。

  3.積極開展滬港通下的跨境自律監管協作。在兩地證監會監管執法合作的總體框架下,探索建立了滬港交易所跨境監管合作機制。滬港兩所共同研究制訂了《滬港交易所監管合作備忘錄》。兩所之間市場監察合作在保持兩地監管獨立的原則下實現,滬股通交易由上交所為主進行監管,港股通交易由聯交所為主進行監管。雙方在約定的範圍內相互提供監管資訊及協助,並且建立聯絡人機制,以約定的方式進行市場監察協作。

  (七)全面開展投教工作,聚焦“服務型” 投資者保護導向

  投資者教育與保護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與整個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為全面提升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工作實效,上交所不斷完善投教工作的長效機制。

  1.系統開展投資者教育,為業務創新培育合格投資者。一是製作、投放內容豐富的投教産品,高效組織創新業務投資者教育宣傳。通過開闢內容齊全的滬港通投教專區、設計、撰寫《滬港通投資者問答ABC》宣傳折頁、《港股通投資者一本通》以及《滬港通ABC》、《股票期權ABC》動畫片以及投教視頻課件,多種途徑進行投教宣傳。此外,還推出“滬港通”微信訂閱號,改版推出“上交所期權一點通”微信訂閱號。全年共推送300余期,訂閱用戶數累積4萬餘人。二是系統組織培訓,持續培育創新業務的潛在合格投資者。持續組織會員及營業部投教講師培訓,在充分調研學員需求的基礎上,按照“以點帶面”、培訓內容“由淺及深”的原則,持續培育合格投資者。

  2.提升“我是股東”品牌影響力,引導上市公司做好投資者關係管理。一是深化“我是股東”活動影響,持續做好投資者服務。進一步擴大投資者參與範圍,深化品牌影響力。新增“上市公司自薦”、“證券公司專場”等方式,充分調動投資者參與活動的積極性;開展“我是股東我點評”,嘗試引入投資者參與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品質的評價。二是組織銀行業績説明會,引導上市公司加強與投資者溝通。組織14場上市銀行召開業績説明會,通過微網志、路演中心等新媒體平臺以及30余家媒體的宣傳報道,保證了中小投資者可以公平獲得業績説明會相關資訊。

  3.依託“投資者聲音”快速調研等平臺,多渠道傾聽投資者的意見與建議。一是依託“投資者聲音”快速調研平臺收集投資者意見建議。圍繞“滬港通”、“股票期權”以及“新股發行”、“資訊披露”等20余個重點業務面向中小投資者開展了6期問卷調查,實名參與問卷的投資者累計近1.5萬名,為及時、有效地了解市場對上交所業務的認識與建議提供參考。二是與會員投教聯繫人及高級通訊專員持續溝通,聽取其反饋的意見建議。

  4.提升投資者服務水準,優化投資者教育平臺。一是持續刊發“投資者之聲”問答,回應投資者對上交所市場産品業務的關注。2014年全年刊發22期“投資者之聲”問答,涉及滬港通、退市規則、現金分紅、資訊披露、債券新産品等20余個主題。二是不斷優化投資者教育網站,點擊率大幅增長。新增“滬港通投教專區”,持續豐富“股票期權投教專區”欄目內容,更新“投資者之聲”問答等。據統計,投教網站全年頁面點擊量累計達10679萬次,同比增長82.5%。

  5.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督促會員嚴格落實投資者保護規定。發佈《上交所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明確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規範會員開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組織對會員及證券營業部港股通適當性管理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現場檢查和督導。

  (八)完善紀律處分機制,提升自律監管工作效能

  2014年,本所共召開紀律處分審核會議8次,審議紀律處分事項38件,對17家公司和48名個人予以公開譴責;對11家公司和140名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5名個人公開認定一段時間內不適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

  為加強紀律處分的有效性、威懾力和公信力, 2014年本所主要從以下方面完善了紀律處分機制:

  一是強化執法力度。公開譴責以及公開認定一段時期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職務兩類較為嚴厲的處分類型,在本所2014年度做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中佔比明顯上升。在市場實踐中,紀律處分工作緊扣本所監管重點,有效支援和保障了本所市場監管工作。

  二是推進監管公開。為保障自律監管的規範性和公正性,2014年本所繼續推進紀律處分標準、過程和結果的公開。進一步統一紀律處分決定書的格式,加大分析説理力度。對當事人書面回復的異議,也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回應。

  三是提高處理精度。由於紀律處分決定綜合考慮違規輕重、責任有無及責任大小、主客觀因素和具體情節,統一處分標準十分重要。2014年,本所努力在個案裁量的尺度把握上做到精準、統一,體現了處分措施適用的層次性和差異性。

  三、交易所自律監管

  面臨的挑戰及展望

  2015年是“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在新的一年裏,加速推進監管轉型是證券監管系統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必須要完成的任務,是資本市場改革創新的內在要求,更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的必由之路。

  在當前證券監管轉型的新形勢和新起點下,交易所自律監管過去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方法甚至思維定勢、路徑依賴都面臨著重大挑戰。如何順應監管轉型要求,充分發揮自律管理職能,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建設一個市場服務型、投資者友好型交易所,需要在監管理念、監管模式和監管方法上不斷革新和轉變,並在探索的基礎上繼續深化監管轉型。

  下一步,上交所將以監管轉型為動力,建設責任型交易所。積極推進監管轉型,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機制和方式,督促市場各方歸位盡責,降低市場成本,提升市場效率,切實發揮交易所在“兩維護一促進”中的作用,更好地承擔建設“三公”市場的責任。

  一是確立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推進上交所事中事後監管轉型。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規範制定機制,建立不同行業特點的差異化資訊披露要求,針對市場新變化動態調整資訊披露要求;同時優化提升資訊披露監管方式,建立規範有效的資訊披露流程,提高資訊披露品質,推進交易所事中事後轉型發展,形成完整、透明、有效的資訊披露工作新局面。

  二是完善監管自律規則體系,推動股票註冊制改革工作。進一步健全上交所自律規則體系,完善股票發行上市監管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同時,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本,引導市場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切實履行上交所的自律職責,從而更好地適應並服務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各項要求,推動註冊制平穩、有序開展。

  三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加大投資者保護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者回報,優化輿論反應機制,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

  四是創新發展市場監管手段,全面配合委託執法工作。綜合運用大數據監管、輿情監管等新型科技監管手段,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跨市場操縱等違規行為,做好委託執法相關溝通、銜接與協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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