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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及《關於修改第六條的通知》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4-11-25 23:31:16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為了促進公司債券市場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佈了《關於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風險警示通知》”)及《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通知》(以下簡稱“《適當性修改通知》”)。上交所有關方面負責人就相關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兩個通知的出臺背景

  

  答:近年來,上交所公司債券市場規模逐步擴大,債券掛牌只數及存量累創新高。與此同時,公司債券的信用風險日益受到市場及監管層重視,相關各方正在積極探索並完善防範信用風險的相關監管措施。為維護債券市場正常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擴散,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根據市場具體情況,制定了《風險警示通知》,擬對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的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

  近期,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第六條第(七)項規定下調了部分公司債券的標準券折扣系數。上交所始終高度重視公司債券質押情況所反映的債券風險狀況,為防範相關風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擴散,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暫行辦法》對普通投資者可以投資的公司債券的範圍進行了重新規範,以更好地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質押券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相關通知的主要內容。

  

  答:《風險警示通知》共十五條,主要明確了風險警示債券的劃定標準,風險警示的具體措施,實施風險警示的相應流程,發行人的資訊披露義務,會員單位的相關職責,交易所的監管舉措,撤銷風險警示的條件,以及違反《風險警示通知》相關規定的懲戒措施等。

  《適當性修改通知》僅修改了《暫行辦法》的第六條,出於風險防控的考慮,對普通投資者可以投資的公司債券範圍進行了進一步限定。

  問:《風險警示通知》發佈後會對二級市場有何影響?

  

  答:《風險警示通知》是對現有上交所債券交易機制安排的補充。從上交所現有存量債券的情況來看,按照《風險警示通知》的標準,風險警示涉及的債券數量十分有限。因此,風險警示措施的實施對債市影響有限。從長遠看,相關制度的制定及施行,對保障個人投資者權益,維護債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此外,為儘量減小通知發佈對市場的影響,《風險警示通知》已經明確了具體實施時間,並非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而且,《風險警示通知》第一條列示的相關情形並不溯及既往。就是説,公司債券如在《風險警示通知》實施前發生相應情形的,暫不對其實施風險警示。

  問:《風險警示通知》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資信評級如何理解?

  

  答:這裡提出的資信評級是指債券的債項評級,不包含債券發行人的主體評級。債項評級達不到AA的在競價交易系統交易的公司債券,則將實施風險警示。

  問:相關通知中都出現了關於評級的描述,對存在雙評級的債券將如何判定?

  

  答:如相關債券存在雙評級,則在同一時點,以較低的債項評級或主體評級為準。

  問:《風險警示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的起算時點如何計算?

  

  答:簡單地説,從“今年”看,“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是指“去年”,“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是指“前年”。此項情形是指“前年”已經虧損,“今年”發佈的“去年”財務報告的預告也顯示虧損。關於起算時點,則按照“‘前年’不早于公司債券上市日後第一次披露的年報年度”的原則把握。

  示例:

  公司債券A于2014年2月上市,于2014年4月第一次披露2013年報並顯示虧損,則“前年”就是從2013年起算。如2015年1月發佈了2014年度財務報告預告,預告也顯示虧損,則2015年發佈預告後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

  公司債券B于2014年5月上市,則第一次披露年報應在2015年,披露的年報年度應為2014年,“前年”的起算年份應為2014年,因此判斷是否實施風險警示需要在2016年年初進行。

   問:上述兩個通知中具體措施的落實對會員單位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風險警示通知》中風險警示的主要措施均由會員單位予以落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會員單位需要根據《風險警示通知》要求進行必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包括客戶資産核實及風險揭示書的簽署等;2、會員單位需要完成相關技術準備,以限制不符合《風險警示通知》要求的投資者繼續買入風險警示債券;3、會員單位需要對於符合條件並存在繼續買入風險警示債券意願的投資者,進行充分、全面的風險提示,建立、維護投資者數據及相關檔案體系,比照債券專業投資者資訊報備的方式與途徑,通過上交所網站及時報備、更新相關投資者名單及賬戶等資訊;4、會員單位需要通過營業部現場、公司網站及網上交易系統等渠道,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向投資者提示公司債券風險警示的相關安排和風險警示債券的投資風險等。

  《適當性修改通知》在現有《暫行辦法》的要求上針對債券普通投資者可買入的公司債券範圍進行了進一步限定,具體的落實也由會員單位負責。

  作為會員單位進行適當性管理及風險警示債券買入控制的參考,屆時上交所將發送或公佈相關適當性管理及風險警示公司債券名單,併發布相應的數據介面,以便會員單位做好技術系統銜接。

   問:《風險警示通知》中風險警示措施何時終止或撤銷?

  

  答: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風險警示措施自動終止。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因《風險警示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消除的,發行人可以申請撤銷風險警示,上交所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風險警示。

  問:非上市公司或企業發行的債券是否適用《風險警示通知》?

  

  答: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發行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適用本《風險警示通知》;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不適用本《風險警示通知》;非公司制法人發行的企業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參照本《風險警示通知》執行。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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