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大舉擴容 發行主體擴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 發佈時間:2015-01-17 07:36:44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取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
證監會16日正式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櫃檯。
為適應債券市場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推動債券市場監管轉型,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投資者保護,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主要包括七個方面:
一是擴大發行主體範圍。《管理辦法》將原來限于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發行範圍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豐富債券發行方式。《管理辦法》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非公開發行以專門章節作出規定,全面建立非公開發行制度。
三是增加債券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櫃檯。
四是簡化發行審核流程。《管理辦法》取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以簡化審核流程。
五是實施分類管理。《管理辦法》將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區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和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兩類,並完善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強債券市場監管。《管理辦法》強化了資訊披露、承銷、評級、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監管要求,並對私募債的行政監管作出安排。
七是強化持有人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完善了債券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並對契約條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導性規定。
根據市場意見,《管理辦法》主要做了四項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在公司債券發行和持續資訊披露過程中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均應具備證券服務業務資格。二是明確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三是對受託管理人履職方式和履職保障做了個別調整完善。四是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證券交易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將及時修訂、制定相關自律規則。”鄧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