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
- 發佈時間:2014-08-25 01:56:2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證券賬戶管理,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賬戶業務以及對開戶代理機構的管理等適用本規則。
本公司對開放式基金賬戶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本公司以外其他機構為投資者開立但委託本公司提供配號服務的賬戶有關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證券賬戶是記錄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持有及其變動情況的載體。
第四條本公司對證券賬戶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賬戶業務可以委託開戶代理機構辦理。
本規則所稱開戶代理機構,是指取得本公司開戶代理資格,與本公司簽訂開戶代理協議,代理本公司辦理證券賬戶業務的證券公司等機構。
本公司對開戶代理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開戶代理機構、投資者以及與本規則證券賬戶業務有關的其他主體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開戶代理機構管理
第六條取得開戶代理機構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經營業務許可證,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金融經營業務許可證;
(二)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場所、業務設施等條件;
(三)管理規範、制度健全;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開戶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經本公司審核通過,並以法人名義與本公司簽訂開戶代理協議後,方可開展開戶代理業務。
第八條開戶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可作為開戶代理網點。開戶代理機構新設、暫停、撤銷開戶代理網點,應向本公司備案。
第九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公司規定及開戶代理協議約定的業務範圍和要求開展證券賬戶有關業務,不得違規、越權開展業務,不得將所代理證券賬戶業務轉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
第十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賬戶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嚴格證券賬戶業務從業人員管理,加強證券賬戶業務培訓和檢查,建立健全投資者賬戶業務投訴處理機制,建立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確保賬戶業務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規使用投資者資訊,不得違規對外提供投資者資訊。
第十二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按本公司要求對賬戶業務資料妥善保管,並按本公司標準進行憑證電子化管理;本公司需要查閱的,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賬戶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證券賬戶登出後起算,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十三條對於持續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或未及時與本公司結清賬戶業務費用的開戶代理機構,本公司可暫停其開戶代理機構資格;暫停後不能在限期內恢復正常業務的或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産的,本公司將終止其開戶代理機構資格。
經本公司同意,開戶代理機構可以申請暫停或終止開戶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四條開戶代理機構被終止資格後,對其證券業務有承繼單位的,應按照誰承繼、誰負責的原則,妥善做好證券賬戶業務資料的移交工作;對其他情形,應及時、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證券賬戶業務資料。
第十五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本公司相關執業檢查。
第十六條開戶代理機構因違規或操作失誤而産生的相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應當由該開戶代理機構承擔。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戶代理網點、證券賬戶業務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證券賬戶業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本公司有關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以及其他投資者,可以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證券資産託管人或資産管理人,可以按本公司規定為證券投資基金、保險産品、信託産品、資産管理計劃、企業年金計劃、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組合等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産品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置投資者證券總賬戶(以下稱為一碼通賬戶)及子賬戶。本規則將一碼通賬戶與子賬戶統稱為證券賬戶。
投資者的證券賬戶由一碼通賬戶及關聯的子賬戶共同組成。一碼通賬戶用於匯總記載投資者各個子賬戶下證券持有及變動的情況,子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參與特定交易場所或用於投資特定證券品種的證券持有及變動的具體情況。
一碼通賬戶可用於記錄投資者分級評價等適當性管理資訊。
第十九條子賬戶包括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以下稱為A股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以下稱為B股賬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賬戶(以下簡稱股轉系統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以及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戶。
第二十條本公司為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三項證券賬戶資訊相同,且經證券公司確認歸屬同一投資者的一碼通賬戶與子賬戶建立關聯關係。
投資者對經證券公司確認後建立的關聯關係有異議時,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關聯關係確認結果。
證券公司應當督促與其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投資者確認一碼通賬戶與子賬戶的關聯關係。
本公司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為投資者辦理具有關聯關係的子賬戶間的證券資産劃轉等業務。
第二十一條對由相關機構為投資者開立但委託本公司提供配號服務的賬戶,本公司根據相關機構的申報並審核通過後,建立一碼通賬戶與該賬戶的對應關係。
第二十二條開戶代理機構受理有關賬戶業務申請時,應當對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三項證券賬戶資訊相同的一碼通賬戶、子賬戶是否已建立關聯關係進行檢查。如未建立,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申報建立關聯關係後,方可為其辦理相關賬戶業務。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虛假證件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應當使用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不得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或將本人證券賬戶違規提供給他人使用。
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受他人指定並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可以申請開立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
名義持有人應當分別為每個證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或其次一級名義持有人開立明細賬戶,名義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公司為其名下的證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或次一級名義持有人開立明細賬戶。
名義持有人應當遵守並督促其名下證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次一級名義持有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及本公司關於資訊披露、徵集投票等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依法履行職責,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次一級名義持有人、明細賬戶證券持有及變動情況等有關資訊。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業務時,應當根據本公司有關規定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業務申請表等申請材料。
投資者應當按要求填寫業務申請表,確保相關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自然人投資者委託他人代辦的,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開戶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實投資者身份,審核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投資者與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證一致性。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所提供業務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確保業務申請表與業務申請材料相關內容一致。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確保錄入賬戶系統的賬戶資訊與投資者提供的業務申請表等材料一致。
第二十七條開戶代理機構可以在經營場所內為投資者現場辦理證券賬戶業務;也可以根據本公司有關規定,通過見證、網上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非現場方式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業務。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及時為投資者辦理證券賬戶銷戶、轉指定、轉託管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該證券賬戶相關的業務了結後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節 證券賬戶開立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依投資者申請為其開立一碼通賬戶及相應的子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A股賬戶時,開戶代理機構應當為其同時開立滬市及深市A股賬戶,投資者確有需要開立單邊A股賬戶的除外。
第三十條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採集投資者證券賬戶資訊。投資者證券賬戶資訊包括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等身份資訊,出生日期、性別、機構類別、法定代表人等基本資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住所資訊等聯繫資訊,開戶日期、開戶方式等賬戶管理資訊以及本公司規定的其他資訊。
證券賬戶資訊中的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為關鍵資訊,其他資訊為非關鍵資訊。
本公司為同一投資者維護一套證券賬戶資訊。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實時配號開戶方式。在收到業務申請後,本公司實時對其進行審核並將處理結果反饋開戶代理機構。開戶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對於本公司以外其他機構為投資者開立但委託本公司提供配號服務的賬戶,本公司根據相關機構報送的業務申請,配發相應的賬戶號碼。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可按本公司有關規定申請成為本公司網站用戶,開通網路服務功能。
第三節 證券賬戶資訊查詢與變更
第三十四條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向開戶代理機構申請查詢證券賬戶資訊。對於聯繫資訊的查詢,證券賬戶持有人應當通過與其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對於聯繫資訊以外其他資訊的查詢,證券賬戶持有人可通過任意一家開戶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十五條證券賬戶持有人通過申報一碼通賬戶可以查詢所開立全部子賬戶及其有關的賬戶資訊。證券賬戶持有人通過申報子賬戶僅可以查詢與該子賬戶有關的賬戶資訊。
第三十六條投資者下列資訊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證券賬戶資訊變更手續:
(一)投資者姓名或名稱;
(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及有效期;
(三)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住所資訊等聯繫資訊;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開戶代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者通過適當方式及時更新證券賬戶資訊,並應當為投資者及時更新證券賬戶資訊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七條證券賬戶持有人可以向與其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開戶代理機構或開立該證券賬戶的原開戶代理機構申請辦理證券賬戶資訊變更;尚未辦理委託交易關係的,可通過任意一家開戶代理機構辦理證券賬戶資訊變更。
第三十八條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發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變更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九條對於證券賬戶關鍵資訊以及本公司明確要求的其他資訊的變更,投資者應當通過臨櫃或本公司認可的見證等非現場方式辦理。
第四十條投資者同時申請變更投資者姓名或名稱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兩項關鍵資訊或者已變更過其中一項關鍵資訊又申請變更第二項關鍵資訊的,開戶代理機構受理變更申請並審核後,應當報送本公司辦理。本公司審核通過後,變更相應證券賬戶資訊。
第四十一條證券賬戶資訊變更後,本公司將變更結果發送至所有與該投資者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開戶代理機構,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公司發送的變更結果,相應變更其櫃面系統中的投資者證券賬戶資訊。對由此引起投資者資金賬戶關鍵資訊與證券賬戶關鍵資訊不一致的,開戶代理機構應及時聯繫投資者修改;投資者未及時修改資金賬戶關鍵資訊的,開戶代理機構可以採取限制使用措施。
對錯誤變更賬戶資訊的,所引起的相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應當由申報變更該項投資者證券賬戶資訊的開戶代理機構承擔。
第四節 證券賬戶使用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與投資者建立委託交易關係前,應當通過本公司賬戶系統查驗證券賬戶狀態並核對該賬戶在賬戶系統登記的賬戶資訊。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與賬戶系統登記的賬戶資訊一致,且不屬於在賬戶系統作單獨管理的休眠賬戶或不合格賬戶的,證券公司方可與投資者簽訂開戶及證券交易結算委託協議,建立委託交易關係。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同一投資者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中的關鍵資訊一致。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資訊比對機制,按照本公司有關要求報送比對數據。
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與投資者建立或終止委託交易關係時,應當向本公司申報或撤銷相應證券賬戶使用資訊。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負責對與其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投資者證券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不得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或將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證券公司不得為投資者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證券賬戶餘額為零、關聯的資金賬戶資金餘額小于規定標準且最近連續三年無交易的投資者證券賬戶及對應的資金賬戶應當納入休眠賬戶範圍。
第四十七條本公司對休眠賬戶實行單獨管理,休眠賬戶退出登記結算系統;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在其櫃面系統將納入休眠賬戶範圍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實行單獨管理。
第四十八條投資者可向開戶代理機構申請辦理休眠賬戶激活,也可以申請登出原休眠賬戶後新開證券賬戶。休眠賬戶屬於不合格賬戶的,應當規範為合格賬戶後方可激活。
第四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賬戶為不合格賬戶:
(一)違規以他人名義或利用虛假身份開立的賬戶;
(二)違規使用他人賬戶或使用虛假身份開立的賬戶;
(三)代理關係不規範;
(四)賬戶關鍵資訊不全、不準確或關鍵憑證缺失;
(五)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定期檢查證券賬戶使用情況,發現不合格賬戶的應當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及時規範;對不能及時規範的,應當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在其櫃面系統採取限制使用措施並向本公司報送。本公司有權對不合格賬戶採取單獨管理、限制使用措施。
第五十一條對已採取單獨管理、限制使用措施的不合格賬戶,投資者申請恢復使用或確認資産的,應當先到證券公司辦理賬戶規範手續。能夠規範為合格賬戶的,投資者可在規範為合格賬戶後申請解除限制使用措施。無法規範為合格賬戶的,投資者應當申請解除賣出限制,清空證券後申請登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及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證券賬戶採取限制轉託管、不予辦理新業務、限制證券買入等限制使用措施:
(一)因投資者身份由境內居民變更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開戶條件;
(二)在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過期等情況下,未按開戶代理機構要求及時補充更新證券賬戶資訊;
(三)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在本公司要求時將有關處理情況報送本公司。
第五節 證券賬戶登出
第五十三條投資者申請登出證券賬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證券賬戶持有餘額為零;
(二)不存在與該證券賬戶相關的未了結業務;
(三)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申請登出證券賬戶時,應當確保滿足登出條件,並不得使用登出賬戶申報交易,因此産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十四條投資者應當向與其具有委託交易關係的開戶代理機構申請辦理證券賬戶登出手續;尚未辦理委託交易關係的,可通過任意一家開戶代理機構辦理。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核實投資者所申請登出證券賬戶是否滿足登出條件,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投資者使用登出賬戶申報交易。
第五十五條投資者可以申請登出一碼通賬戶,也可以單獨申請登出子賬戶。
第五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的,證券賬戶持有人、證券資産合法繼承人或承繼人等相關當事人應當申請登出證券賬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
(二)法人以及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因依法被解散或破産清算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
(三)産品到期或其他終止情形;
(四)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及開戶代理機構有權登出投資者相關證券賬戶:
(一)不合格證券賬戶不能規範為合格賬戶,當事人未按要求登出的;
(二)發生本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相關當事人未按要求登出的;
(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及證券公司依據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投資者證券賬戶採取限制使用或登出措施的,由此産生的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應當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十九條證券賬戶登出實時生效。
第四章 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條對違反本規則的開戶代理機構及其網點,本公司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以下自律管理措施,並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約見談話;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七)終止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八)提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違規、越權開展業務或擅自將所代理業務轉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的,本公司將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六十二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賬戶業務管理不規範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或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六十三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違規對外提供投資者賬戶資訊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六十四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保管賬戶業務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憑證電子化管理,或未按要求及時提供本公司查閱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六十五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開戶代理業務自查報告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不接受、不配合本公司賬戶業務檢查,或在賬戶業務檢查中不如實提供情況的,本公司將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六十六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産生不合格賬戶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為投資者違規開立證券賬戶提供便利的,本公司將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六十七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開展非現場業務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或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六十八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證券賬戶銷戶、轉指定、轉託管業務,又無正當理由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六十九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資金賬戶與證券賬戶資訊比對機制,或比對中資訊不一致情況突出又未及時採取措施修改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
第七十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申報或撤銷證券賬戶使用資訊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
第七十一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或將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為投資者違規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提供便利的,本公司將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公開譴責或暫停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
第七十二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做好休眠賬戶或不合格賬戶相關工作的,本公司將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情節嚴重的,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
第七十三條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款規定,情節嚴重的,本公司可採取本規則第六十條規定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則有關條款的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酌情從輕減輕實施自律管理措施:
(一)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自查發現並主動報告的;
(三)已經採取有效措施主動糾正的;
(四)積極配合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的;
(五)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則有關條款的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酌情從重加重實施自律管理措施:
(一)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隱瞞不報或發現後未採取措施主動糾正的;
(三)多次違規的;
(四)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公司為投資者直接辦理相關證券賬戶業務參照對開戶代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一碼通賬戶編碼規則由本公司制定。
子賬戶編碼規則由本公司會商相關證券交易場所制定。
第七十八條投資者及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公司有關規定繳納業務辦理費用。
第七十九條本規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條本規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由本公司頒布的涉及證券賬戶管理的業務規則、規定、指引及通知等,內容與本規則相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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