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1-16 17:46:5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月16日表示,證監會已正式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鄧舸介紹,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關於規範發展債券市場的總體目標,體現新一屆政府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適應債券市場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推動債券市場監管轉型,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強化投資者保護,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規章更名為《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擴大發行主體範圍。《管理辦法》將原來限于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的發行範圍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是豐富債券發行方式。《管理辦法》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非公開發行以專門章節作出規定,全面建立非公開發行制度。三是增加債券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櫃檯。四是簡化發行審核流程。《管理辦法》取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以簡化審核流程。五是實施分類管理。《管理辦法》將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區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和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兩類,並完善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六是加強債券市場監管。《管理辦法》強化了資訊披露、承銷、評級、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監管要求,並對私募債的行政監管作出安排。七是強化持有人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完善了債券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並對契約條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導性規定。
自2014年12月5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103份。提出意見建議的主體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及個人等。總體看來,社會各界對《管理辦法》的內容普遍表示認可,認為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有利於債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應儘快推出。同時,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管理辦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在公司債券發行和持續資訊披露過程中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均應具備證券服務業務資格。
二是明確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三是對受託管理人履職方式和履職保障做了個別調整完善。
四是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有意見提出放寬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個人投資者準入標準,由於從境內外實踐經驗看,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與股票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因此暫未採納相關意見。公眾投資者參與債券市場除直接進行債券投資外,還可以通過各種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投資債券。證監會將繼續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各類資産管理業務,滿足社會公眾的債券投資需求。此外,對於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納入公司債券轉讓場所及監管範圍、降低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監管要求等建議,考慮到當前債券市場發展階段特徵及保護債券持有人權益等要求,暫未予以吸收,擬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實踐再作考慮。
據悉,《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證券交易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將及時修訂、制定相關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