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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市公司涉地産業務不再由國土部事前審查

  • 發佈時間:2015-01-17 07:34:3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張明江

  上市公司申請涉房類再融資、並購重組項目時,應當公開披露報告期內相關房地産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以及相應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月16日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涉及房地産業務的,國土資源部不再進行事前審查,對於是否存在土地閒置等問題認定,以國土資源部門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為準;對於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事項,仲介機構應當充分核查披露。

  鄧舸介紹,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和2013年《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存在閒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將暫停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産重組,證監會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文件規定。

  “此前,上市公司再融資、並購重組涉及房地産業務的,對其是否存在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情形,證監會進行相關審核時,在公司自查、仲介機構核查的基礎上,依據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的意見來進行認定。”鄧舸説,目前,鋻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針對土地閒置等問題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已在其網站公開,社會公眾均可查詢,為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證監會與國土資源部經協商決定調整工作機制。

  他表示,本次工作機制調整後,證監會將強化資訊披露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具體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資訊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用地違法違規被查處的情況。上市公司申請涉房類再融資、並購重組項目時,應當公開披露報告期內相關房地産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以及相應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交易對方)應當在資訊披露文件中作出公開承諾,相關房地産企業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加強仲介機構把關職責。保薦機構或獨立財務顧問、律師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在專項核查意見中明確説明是否已查詢國土資源部門網站,相關房地産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市公司公告涉房類再融資、並購重組項目後,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媒體報道、舉報等途徑知悉房地産企業涉嫌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自查並作出公開説明;要求仲介機構再次專項核查並公告核查報告;證監局實地核查。對於是否存在土地閒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原則應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為準。

  四是加大處罰力度。經上述程式認定存在隱瞞行政處罰資訊和(立案)調查資訊的,視為虛假資訊披露,證監會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採取以下措施: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對再融資行政許可申請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和仲介機構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監管措施,視情況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虛假披露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督促資訊披露義務人按照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涉房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參照上述政策執行。”鄧舸表示,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根據上述政策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應當隨首發申請文件一併報送,並在首發招股説明書中按上述政策要求披露相關內容。首發企業預披露後,將按上述政策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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