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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索賠案審7小時 61名原告均為個人投資者

  • 發佈時間:2014-08-06 08:02: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昨天上午9點,光大證券投資者索賠案于上海二中院開庭審理。該案件昨天涉及的61名原告均為個人投資者,原告代理律師有4名。原告代理律師之一嚴義明昨晚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的庭審重點有兩個,其一該案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其二就是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是否影響該案審理。

  看點

  內幕交易是“誤解”?

  雙方律師激辯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成為該案最大看點。

  光大證券方面認為,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無法確定是否是內幕資訊,事實上證監會此後通過長時間多方專家論證,才最終確認錯單交易資訊屬於內幕資訊,也就是説,光大證券並未利用內幕資訊。投資者認為“烏龍指”事件是內幕交易純屬“重大誤解”,它是由於公司系統異常引發的,並非人為因素。這種情況在股市時有發生,法律並沒有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投資者之所以受到損失,是因為看到股指大漲盲目跟風造成的,應自己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光大證券稱,對於“重大誤解”,事實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但鋻於實際無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擔了損失。

  對於證監會的處罰,光大證券表示,這只是針對光大證券某些個人的處罰,並不是針對公司的,因此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目前法律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交易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要賠償,也不認可原告的損失計算方法。

  原告方律師嚴義明對北青報記者表示,由於光大證券全面否認內幕交易,激怒了許多投資者。他們認為光大利用未公開資訊獲利8000余萬元構成了內幕交易罪,申請法庭移交刑事審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難點

  投資者虧錢該找誰?

  針對因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投資者損失賠償問題,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稱,索賠存在受理的“程式問題”:一是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目前未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二是對於部分原告起訴的期貨異常交易及內幕資訊違規問題,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確的範疇;三是現有內幕交易認定更多針對個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嚴義明律師表示,根據我國《證券法》第76條第三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98條明確,有“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由。對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以證監會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才可訴訟。當前只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才有法律硬性規定,需要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才可訴訟。

  昨天法官開庭即指出,光大證券方面認為原告投資人可能存在選擇性列印交易記錄,因此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部分原告投資人的全部交易記錄。“結果是並沒有發現原告存在此現象,也不存在套利交易。”

  法官表示,由於內幕交易目前尚沒有司法解釋出臺,法庭就相關爭議進行了4點歸納: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據了解,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被證監會界定為內幕交易之後,因A股市場集體訴訟制度的缺位,使得相關投資者的訴訟進程處於停滯狀態。

  原告律師之一林嶸透露,最近兩天的原告皆為個人投資者,“其他投資者尚在觀望,如果判決結果有利於投資者,第二波訴訟主體的原告將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

  焦點

  “楊劍波案”會否阻礙股民索賠?

  此前,光大證券原投資策略負責人楊劍波曾起訴證監會,上演了證券市場罕見的“民告官”。“楊劍波案”會否影響其他股民索賠?投資者代理律師表示,兩者不存在必然聯繫,即使楊劍波案出現處罰變更,撤銷的也只是對其的個人處罰,對光大證券的處罰依然有效。

  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鋻於楊劍波已提起行政訴訟,建議投資者民事索賠也應中止審理等待結果。

  至於該案能否推動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原告方律師嚴義明認為,在當前證券市場違法門檻比較低、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背景下,希望上海二中院在該案審理和判決等環節,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索賠案昨天審理了7個小時,將近晚6點才結束。昨天合併審理的61宗光大內幕交易案件有4位代理律師,其中嚴義明律師代理33件,許峰律師代理16件,林嶸律師代理8件,王智斌律師代理4件。61宗案件總案值或超過1000萬元。

  另據了解,法院共受理相關案件103件,由於人數眾多,今天將繼續開庭審理。製圖/王慧

  新聞記憶體

  “8·16”光大烏龍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點05分,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鐘內漲幅超5%,最高漲幅5.62%,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11點44分上交所稱系統運作正常。下午2點,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該事件被稱為“8·16”光大烏龍指事件。此後,光大證券進行了一系列對衝操作。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交易系統因程式錯誤,産生巨量資金申購並部分成交,對股指及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産生重大影響。這一行為被認定存在內幕資訊交易,光大證券也因此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8721萬餘元,並處以5倍、總計5.23億元的“頂格罰單”。

  針對賠償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表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已近一年,但余波未了。

  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一案,行政訴訟3個月審期屆滿時,審判結果並未宣佈。據了解,此案經過北京一中院的申請並獲高院批准,將最多延期3個月宣判。換句話説,此案最遲將在8月18日之前宣判,法院是否會撤銷證監會對包括楊劍波在內的相關責任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禁入決定屆時將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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