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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開庭

  • 發佈時間:2014-08-06 01:47: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開庭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本次開庭審理的案件為61件,訴請光大證券賠償的總金額接近1000萬元。在庭審中,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的行為不僅構成內幕交易,還構成虛假陳述和價格操縱。當天11點59分,光大證券董秘梅健否認發生“烏龍指”。但在11點40分,光大證券內部已就發生“烏龍指”和通過股指期貨進行反向操作達成一致。梅健作為董秘以及公司法定的資訊披露人,在光大證券對情況精準把握的情況下,對媒體做的資訊披露與公司掌握的情況截然相反,構成了《證券法》所禁止的虛假陳述。同時,光大證券集中資金優勢,利用投資者對“烏龍指”不知情的情況操縱了股價。光大證券從當天上午11點05分就開始對衝交易,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認定了這一點。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作出了認定。光大證券違法所得的8000多萬元符合內幕交易犯罪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中的相關規定,申請法院將光大證券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光大證券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主觀過錯。光大證券的策略交易系統因為系統錯誤導致鉅額下單並成交,這不是光大證券故意所為,而是因為程式設置不當。光大證券當時無法判斷事件是否屬於內幕資訊,因此也沒有隱瞞的動機。當天11時32分,媒體大量發佈光大證券“烏龍指”的資訊,這些資訊公開披露了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事件。從上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光大證券“8·16事件”的答記者問中可以看出,光大證券和有關監管部門是保持溝通的,沒有刻意隱瞞交易資訊。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下午臨時停牌併發布提示性公告,14時22分對異常事件進行了公告。資訊披露是及時、合法的。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的對衝交易是根據公司既定、公開的交易策略進行的。光大證券的上述交易、披露都是合規的,沒有主觀過錯。光大證券的內部會議是在當天11時40分召集的,會議持續了1個小時。會議結束之前,相關資訊並不確定。梅健對媒體否認“烏龍指”並不是他作為董秘的職務行為,而是個人間通話的主觀判斷。他做這個判斷時沒有參加這個會議,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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