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濫用停牌損害投資者 交易權緣何屢禁不止
- 發佈時間:2015-12-28 07:1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楊菲
近日,因停復牌及資訊披露違規,四創電子董事長陳信平被上證所予以監管關注,公司董秘劉永躍則被通報批評。
對於該事件,筆者認為,上市公司應重視維護投資者的交易權,而交易所也需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停牌制度。
四創電子7月7日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至少未來三個月內不會發生重大資産重組、發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産剝離和資産注入等重大事項。
9月1日,四創電子以籌劃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為由申請停牌,然後又多次發佈繼續停牌公告。10月12日,公司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進入重大重組停牌程式。
也就是説,四創電子以籌劃員工持股計劃為由拖足了三個月時間,由此三個月承諾期滿可以發佈重大重組公告。
上證所認為,截至10月12日,公司三次實施延期復牌,已明顯超出籌劃員工持股計劃通常所需停牌時間(1個月),公司股票延期復牌理由並不合理正當,相關資訊披露也不充分。
此次事件之所以發生,主因應該是當前上市公司只要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基本都會被批准,也即“申請即辦理”。另外,交易所對停牌缺乏相應約束規定,這使得市場出現一大批隨意停牌、長期停牌的公司。
對此,滬深交易所也逐漸意識到這些問題,開始採取一些措施。
上證所今年1月份就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對相關資訊披露作了具體要求。
深交所則於今年11月制定《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並徵求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在籌劃重大事項時,應做好資訊保密和分階段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交易連續性,防止停牌時間過長,不得濫用停牌損害投資者的交易權和知情權;只是目前這個規則還沒有正式發佈實施。
一般認為,上市公司停牌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市場資訊公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但股票可以隨時交易變現的流動性則是其內在價值的一個重要體現,股票隨意或長時間停牌是對投資者正當交易權利的侵害,有損投資者利益。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交易所按照一系列規定對上市公司採取股票停牌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二是上市公司主動要求停牌,主要是上市公司預計應披露的“重大資訊”在披露前已難保密或者已洩露,可能或已對公司股票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應立即向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上市公司隨意停牌或者長時間停牌主要發生在第二種情形。
筆者認為,要掌握好維護資訊公平以及投資者正當交易權利兩者平衡,首先要防止上市公司自主隨意停牌。在對何為上述“重大資訊”進行適當定義基礎上,交易所對何為“重大資訊”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非上市公司擁有這種裁量權。
説直白一點,就是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請,交易所不能再採取“申請即辦理”原則,而應作出一定的判斷,有時完全可以拒絕。目前,上市公司籌劃員工持股計劃,有的停牌一天,有的則停牌兩天甚至更長時間,而在成熟市場根本無需停牌。
其次,要防止上市公司長時間停牌。在港交所,股票長期停牌的情形主要是“上市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或沒有實質業務以及上市公司被發現違規或被調查”等情形。而A股上市公司長期停牌的主要情形是“籌劃重大重組等重大事項”。
為此,交易所實施股票停牌的理念,需從防止重大事項的不確定性風險以及向保護投資交易權利轉變,要以股票儘快復牌為原則,也需對股票停牌時間作出定量規定。
同時,對於長時間停牌的,交易所可勒令限期復牌,由此可規範隨意長期停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