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弊興利 將場外配資納入監管軌道
- 發佈時間:2015-09-23 02:30:4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楊菲
配資業務是一把“雙刃劍”,這對投資者的風險管控能力以及監管者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新挑戰。進一步加強監管理所當然,建議採取疏導的策略,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中加入與配資有關的內容,規定配資機構的行政許可,同時規定融資杠桿的最高比例,並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實施資訊透明度監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賬戶託管與監管等多項嚴格管理,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場外配資指未納入金融監管的配資,有民間借貸、P2P配資、傘形信託産品配資、私募機構配資、銀行理財産品配資等多種模式,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配資公司向配資客戶提供資金,同時提供一個虛擬賬戶供配資客戶使用,配資客戶獨立操作該賬戶,配股公司按合同約定對該賬戶進行風險監控,以確保其出資安全,配資客戶每期預付利息,到期自負盈虧。
配資業務通過擴大股市資金供給,活躍資本市場,有利於增加股市流動性,便利企業融資,優化資源配資,也有利於增加政府稅收,發展和壯大資本市場。但配資業務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是可能助長一些人的賭徒心理,希望以小博大,一夜暴富;二是平倉風險。配資合同中均設置了警戒線和平倉線,如果觸發強平,可能會使投資者血本無歸;三是資金安全風險,配資公司不受任何部門監管,也沒有有效的託管銀行等安排,資金的安全性沒有任何保障,配資公司老闆跑路的風險極大。此外,配資業務的高杠桿性使得證券市場波動加大,助長股指暴漲暴跌,放大了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從配資業務監管的國際經驗來看,場外配資在一些發達經濟體被納入了監管範圍。美國正規融資渠道暢通,而且使用融資手段的個人投資者少,杠桿需求不大。美國對信用交易規模和總量的調控主要依靠市場,政府並不進行過多干預,也不對其進行特殊控制。政府只制定一些基本的遊戲規則。目前,構成美國信用交易監管制度的有三大規則:保證金規則、禁止“裸賣空”、熔斷機制。另外,美國將場外市場納入監管範圍內。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加強了場外衍生品監管,將場外交易逐步標準化並納入集中清算、統一監管。從中國香港地區來看,銀行和證券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都可向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提供“孖展”融資活動的機構必須先向香港證監會申請受監管活動證券保證金融資的牌照,而擔任這類機構的代表本人必須持有相關受監管活動的個人代表牌照,機構也需要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財政資源要求。
目前,我國監管部門正在加強場外配資業務監管,將採取分類的方式對相關賬戶進行清理整頓,且表示不簡單採取“一斷了之”的方式單方面解除合同。我國民間配資的發展説明瞭集中信用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可以借鑒美國和中國香港地區的經驗,採用分散信用模式,將場外配資監管納入法律監管範疇。為此,建議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中加入與配資有關的內容,規定配資機構的行政許可,同時規定融資杠桿的最高比例。在此之下,相關監管部門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實行資訊透明度監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賬戶託管與監管等多方面管理制度,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有人認為,配資合同因其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應當認定無效,理由主要有三:第一,違反了《證券法》第80條。其次,違反了《證券法》第142條。該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對此不予認同。第一,出借的配資賬戶有的是個人賬戶,有的是合夥企業等非法人賬戶,未必都是法人賬戶。第二,即使出借的是法人賬戶,但這裡面有兩層法律關係,不能混同:一層是出借賬戶,該行為是無償的,沒有對價;一層是出借資金,該行為是有償的,約定了固定利率。一個行為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另一個行為無效。第三,場外配資實質上是融資業務,這不是證券專營業務。證券公司可以做並不意味著其他主體不能做。第四,對“社會公共利益”做擴大解釋不可取。將配資合同做無效處理的後果是很嚴重的,這種做法不可取。投資哪只股票是配資客戶自主選擇的,盈虧應自擔。已被強行平倉的,在集中競價交易的證券市場,其後果是不可逆轉的,無法按照合同無效“雙方返還”邏輯處理。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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