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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章程兩度被質疑 桐君閣刪除爭議條文

  • 發佈時間:2016-02-29 08:39:0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明煒

  持股數量越多,股東可提的臨時提案數量就越多?桐君閣(000591)一份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卻引來深交所兩份關注函。原來,桐君閣擬規定持有公司股份3%、5%和10%的股東,就董事、監事候選人事項有不同數量的提案權,涉嫌限制股東權利,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對其中涉及的具體條款作出説明,給出相應的法理依據。

  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選擇放棄該條修訂。另外,公司向臨時股東大會提交新的公司章程修訂議案,新議案將刪除引發爭議的限制股東提案權條文。

  事件源於2月18日桐君閣發佈的公告,公司擬修訂公司章程,其中第59條規定: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5%、5%-10%的股東,分別可以就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選項一次向股東大會提出1、2項臨時提案;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10%-25%股份的股東,可以就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選項一次向股東大會提出不超過三項臨時提案。

  據了解,一般上市公司章程中,只會提到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而不會因為股東持股比例而規定提案數量,另外“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一前置條件,也比較罕見。

  隨後深交所就此問詢,關注該項修訂的法律依據和合規性。桐君閣2月22日回復時直言,由於公司目前股權較為分散,按照發行底價,在完成配套融資後,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足35%。為穩定公司業務和經營方針,保持董事會的穩定,避免少數惡意股東在短時間內集中公司股份影響公司決策和經營方針的一貫性,決定作出修訂。

  桐君閣還表示,要求連續持股90日以上的持股期限限制適用於所有股東,並未限制或剝奪中小投資者或特定股東的權利。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公司在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持股數量要求的基礎上設置持股期限要求。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的特點,公司股東擁有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實現意思自治的權利。

  對於桐君閣的解釋,深交所2月23日繼續發函追問,要求上市公司説明上述條款的設置是否涉嫌限制股東權利,是否符合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2月26日回復稱,將於近期召開相關董事會,取消引發爭議的《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

  桐君閣還表示,太極集團提交的新議案將刪除引發爭議的限制股東提案權條文,而除上述內容外,新議案中內容與原《關於修訂章程的議案》內容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類似的規定的並非桐君閣一家。例如,京山輕機的公司章程中就提到“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至10%以下的股東只能提名一名董事候選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發行股份10%以上的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美達股份2014年修訂的公司章程中則提及“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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