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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作出頂格處罰 京天利投資者起訴倒計時

  • 發佈時間:2016-02-03 07:24:04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2016年1月26日下午,京天利(300399)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京天利因為在招股説明書及2014年年報中未披露與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及同業競爭關係,證監會擬對京天利進行頂格處罰。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博士認為,京天利資訊披露嚴重違規,構成虛假陳述,由此給京天利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索賠緣由及京天利相關違法事實

  京天利全稱“北京無線移動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首次在深證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開上市。公司剛上市不久,就有媒體在2015年5月對其提出深度質疑,而京天利隨後發佈澄清公告予以否認。

  然而,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證監會稽查總隊的立案調查,遭調查的原因是因為公司關聯交易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該公告導致6月23當日京天利股價跌停,並造成股價連續12個跌停板。

  經過證券監管部門半年多的調查,京天利於2016年1月26日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承認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6]8 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主要內容是:京天利在《招股説明書》)及《2014 年年報》中未披露與上海譽好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譽好,原名稱是上海報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係與同業競爭關係。京天利在《關於收購上海譽好數據技術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的公告》中未披露與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式。中國證監會認為,京天利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所述違法行為。錢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長,又是實際控制人,其涉案責任,既包括《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也包括《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責任,應兩行為並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券監督理委員會擬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的規定,對京天利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的規定,對錢永耀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的規定,對錢永耀處以60萬元的罰款;兩項合併,對錢永耀處以罰款 90 萬元。

  股民索賠法律依據及索賠條件

  歷史資料顯示:2014年10月9日,京天利上市首日收盤價為16.11元,此後股價一路飆漲,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最高股價達314.06元。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稱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遭調查的原因是因為公司關聯交易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該公告導致6月23當日京天利股價跌停,並造成股價連續12個跌停板,投資者損失慘重。截至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收盤價僅36.27元。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雖然京天利和相關當事人已就證監會擬處罰措施進行陳述及申辯,但根據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類似申辯案例分析,京天利被處罰基本上“板上釘釘”。即將到來的行政處罰不足以有效懲戒其違法行為,相比之下,權益受損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才是硬道理。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索賠條件擬定為:在2015年6月23日前曾買入京天利股票,並在2015年6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投資者參加索賠應當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深圳股東卡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帳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京天利列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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