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虛假陳述案又有新案例。股民陳濤認為,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長錢某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其行為造成自己經濟損失14萬餘元。為挽回損失,陳濤訴至法院請求京天利公司、錢某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3+4”大合議庭“豪華陣容”開庭審理了此案。院長吳在存擔任本案審判長,另外還有兩位陪審員和4位人民陪審員。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資訊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資訊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資訊的行為。早在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開始實施。這一司法解釋旨在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範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據了解,京天利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全稱為“北京無線天利移動資訊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對外發佈了《招股説明書》。同年10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股票在當年四季度連續拉出11個一字漲停板,股價迅速提升至50元。2015年2月,京天利股票終於突破百元大關,4月份站上了200元關口,5月份更是一舉突破了300元。
未曾想到的是,2015年6月情況發生了變化:6月23日,京天利公司發佈《立案調查公告》稱,京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關聯關係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該消息導致當日京天利公司股價跌停,並造成股價連續12個跌停板。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在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在收購上海某公司股權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式,原董事長錢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會會議及議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監事其與上海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在高點買入京天利股票的散戶們,可謂踩上一顆“大地雷”。本案原告陳濤就是其中之一。“原告在2015年6月3日,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之前,以每股240多元購入京天利股票1300股,在2015年6月30日,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之後以146元賣出。”原告律師稱,兩被告的上述虛假陳述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及利息等。據此,原告要求上述兩被告賠償損失140474元。
京天利公司、錢某則認為,京天利公司未披露關聯事項不構成重大事件,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陳述,其代理律師表示:“本案揭露日應為2015年5月18日即媒體首次報道之日,而非原告主張的2015年6月23日。”
記者了解到,陳濤訴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長一案在開庭審理之前,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召開了庭前會議。
當天的庭審過程中,各方圍繞5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京天利公司虛假陳述所涉內容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重大事件;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如何確定;京天利公司的虛假陳述與原告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符合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因果關係;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應如何計算;錢某是否應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截至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之中。
(責任編輯:徐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