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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數額節後定

  • 發佈時間:2016-02-02 03:29:38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杭州2月1日訊 (記者 袁華明) 因為在店門口的招牌上印上“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並在炒貨包裝袋上也印上了這句話,杭州西溪路上方林富炒貨店的老闆方林富可能面臨20萬元的罰款。

  半個多月來,這件事受到了廣泛關注。2月1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處罰決定將在春節後正式公佈。

  “我自己炒了那麼多年炒貨,我覺得我的炒貨確實是最好吃的。”聽證會上,方林富對自己的炒制技藝很自信。案件承辦人員則表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口味偏好,不同區域的人的口味也不一樣,不可能做到每個人都認可方林富炒貨店的炒貨是最好的,方林富炒貨店的做法“貶低了同行和同類産品,極易誤導消費者”。承辦人員説:“《廣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你的行為違法了相關法律規定”。

  店內的傳播是否屬於“廣告”?

  對此,方林富的律師提出了質疑。案件承辦人員則表示,按照最新版《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都要按照這部法律的規定來處理,而該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兩個“神秘人物”在聽證會上多次被提及,方林富懷疑這兩個“神秘人物”可能是“職業舉報人”。對此,負責查處案件的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山所唐所長表示,這個案子在接到舉報時,舉報人帶來了炒貨包裝和消費小票,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否屬於“職業舉報人”都應立案處理。唐所長進一步表示:“我們通過檢查巡查、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等方式查處違法案件。”

  “新的法律公佈後,還有一個磨合期,能不能從更人性化的角度減輕處罰。”在陳述完之後,方林富希望對自己的處罰能夠輕一點。唐所長表示,新《廣告法》出臺後,包括監管部門在內,通過大眾媒體、分發宣傳冊等多種方式進行了宣傳。“當事人不知道或不了解法律規定,不代表他可以違法也不代表他可以免除違法責任。”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這一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至100萬元,這次擬罰款20萬元已經是從輕處罰了。“雖然從理論上説,行政處罰是存在減輕處罰的可能性的,但這要看當事人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看方林富沒有這方面的情節,儘管在查處初期,方林富把“最優秀”改成了“頂優秀”,最後改成“真優秀”,但個別小包裝袋在新舊包裝替換中仍存在一定問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聽證結果需要五個工作日,然後才會做出處罰決定,因此處罰結果要春節後才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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