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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開鑄身背股市失信記錄 入主欣龍控股遭質疑

  • 發佈時間:2015-12-11 07: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曾劍  責任編輯:楊菲

  12月初 ,在欣龍控股(000955)當了15年董事長的郭開鑄終於迎來了權力巔峰,其僅僅耗費2000萬元便間接入主上市公司。然而,風光過後,隨之而來的是圍繞上市公司此次控股權變更的一系列質疑。比如股權收購價格過低,涉嫌利益輸送;收購方股權機構資料與工商資料不符等。加上郭開鑄曾主導欣龍控股信披違法違規案,對於這樣一位尚身處證監會失信名單中的董事長,其是否具備收購上市公司的資格也存在疑問。

  名列證監會失信名單

  12月5日,欣龍控股發佈公告稱,海南永昌和擬收購公司控股股東海南築華77%股權。交易完成後,自然人郭開鑄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並間接持有公司12.238%的股權。

  有意思的是,對於上市公司而言,郭開鑄可謂已經是老熟人。此人自2000年以來一直擔任欣龍控股的董事長。

  對於欣龍控股而言,熟知自家情況的董事長成為實際控制人,似乎是一大益事。公司股價也因此連續多日上漲。不過,目前來看,此事尚不能落定。

  據深交所網站顯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于12月9日向欣龍控股下發了《關注函》。《關注函》指出,公司直通披露的《欣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顯示:“郭開鑄曾于2014年6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對此,公司管理部高度關注,其要求上市公司在12月11日前書面回復,説明此次收購是否符合《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倘若收購人存在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況,其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登錄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發現,郭開鑄的確名列其中。

  據悉,因欣龍控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作為責任人之一的郭開鑄,分別在2013年9月9日、2014年6月25日受到深交所、海南證監局的通報批評、警告罰款等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郭開鑄身處證監會證券失信名單的主要原因為上市公司數年前涉及三項信披違規。

  據海南證監局2014年對欣龍控股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欣龍控股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項目合作協議、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債權債務協議,且相關債權債務未及時入賬、未按規定披露資産受贈事項,且未及時入賬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其一、2011年12月,欣龍控股曾與海南長宇等多方簽署了《聯合開發協議》。其中,欣龍控股至少承擔項目工程建設費用1.2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的51.66%。然而,欣龍控股對該協議的簽訂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2013年4月2日才在2012年年報中披露。

  其二、2011年12月,欣龍控股與海南寶湖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向海南寶湖出借6000萬元。該借款金額佔欣龍控股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25.83%。同日,欣龍控股向海南長宇借款6000萬元予以實施上述借款。2011年12月,海南長宇將6000萬元轉入海南寶湖賬戶。對於上述債權債務協議的簽訂,上市公司直到2012年年度報告中才對外披露,並且欣龍控股對該債權債務協議涉及的債權債務均未及時入賬。

  其三、2012年10月15日,欣龍控股大股東海南築華承諾代上市公司子公司欣龍化工和欣龍熔紡繳納稅款滯納金合計574.36萬元,並承諾該代繳行為是其向欣龍控股的贈與。該稅款金額佔欣龍控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1年)經審計凈利潤的20%。欣龍控股對受贈事項,直至2013年8月14日才在《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中披露。並且,欣龍控股對該資産受贈事項未及時入賬,直至2013年8月14日披露會計差錯事項時才追溯調整相關年度財務報表。

  海南證監局認為,欣龍控股的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資訊披露文件、銀行賬戶往來記錄、涉案單位書面説明、涉案單位工商登記註冊資料及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欣龍控股三項違法違規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包括郭開鑄。鋻於此,證監局決定對欣龍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郭開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其他責任人也均被給予了相應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在欣龍控股的違法違規案件中,作為公司董事長的郭開鑄所扮演的是“組織者”的角色。

  在申辯及申請行政復議時,欣龍控股及相關責任人多次提到“郭開鑄為涉案全部事項的組織者、參與者、決策者”。甚至指出,對於欣龍控股的違法違規行為,郭開鑄一直未向董事會和管理班子通報,對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了某種“資訊封鎖”。比如,魏毅提出,其雖參與、知悉涉案全部事項,但在《聯合開發協議》簽署後,曾提出資訊披露問題,但郭開鑄堅決判定非正式協議不用披露;陳喆、葛廣政、王中榮、郝鋼毅等人主張,由於分工不同,其未參與三重大事項,雖通過非正式渠道知悉欣龍控股與海南長宇在土地開發方面的資訊,但向郭開鑄詢證後並未獲得確切合作資訊,無法從日常工作中印證已獲得資訊的真實性。

  而在針對海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申辯意見中,郭開鑄頗有“一人做事一人當”的氣勢,郭開鑄表示,欣龍控股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都由其組織策劃,請求只處罰其一個人,不要處罰欣龍控股和其他董監高人員。

  不過,對於上述申辯意見,海南證監局並未採納。此後,欣龍控股及郭開鑄等相關責任人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5年1月下旬,證監會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

  律師:收購資格恐難過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從欣龍控股違規行為發生時間來看,其主要發生在2011年、2012年,似乎已經超過了“最近3年”的範圍。因為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最近3年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才可能失去收購上市公司的資格。

  某不願具名的證券律師認為,監管層對郭開鑄從事失信行為時間的界定是關鍵。欣龍控股的信披違規事項並非僅僅局限于2011年、2012年,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上市公司將事實正式披露前,其一直處於違規狀態中。

  據海南證監局的調查結果顯示,對於《聯合開發協議》簽訂、6000萬元債權債務事項發生等事項,欣龍控股2013年4月才在2012年年報中披露,且披露資訊不完整。2013年4月23日,海南證監局收到針對欣龍控股及其董事長的投訴材料,4月24日決定受理並立即開展調查。2013年4月26日,在監管層的持續督促下,欣龍控股才對外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2013年8月14日,欣龍控股才就代繳稅款事項對外披露《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律師認為,對於郭開鑄是否具備收購資格的判斷,應該以其最後一次受處罰的時間來界定。郭開鑄在2014年被證監局處罰,其應該不具備收購欣龍控股的資格。在監管層審核的時候,這一項恐怕很難過關。

  針對郭開鑄的收購資格,記者昨日多次撥打欣龍控股聯繫電話,但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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