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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延長烏龍指案訴訟:許多散戶不知可能獲賠

  • 發佈時間:2015-10-12 06:33:22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據報道,許峰律師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並建議法院能夠適當延長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訴訟時效,從半年延長到一年。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民事訴訟案一審的勝訴使該案成為A股證券史上首例投資者獲得勝訴的案件,並讓不少的投資者看到了獲賠的希望,但剩餘的可以起訴的時間已經不多。“國慶期間陸續收到了不少投資者寄來的材料,8日開始大家著手準備對帳單,列印材料等。”原告代理律師之一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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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申請延長

  “尚未對光大證券提起訴訟的潛在投資者面臨的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11月14日,時間非常緊,很多投資者還不知道。”許峰説。

  “訴訟時效延長的案例非常罕見,10年前有過一次。”許峰説。

  2004年,號稱“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第一案”的銀廣夏案,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的前提下,決定將訴訟時效延長3個月,當時考慮到銀廣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此次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也存在特殊情況,法院適當延長訴訟時效,不僅符合法律規定,更能體現社會公平。”許峰律師稱。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致使系統以234億元申購股票,並成交了72.7億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動。而光大證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于下午開盤後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

  同年11月,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並做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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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需確定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認定一直是此案的關注焦點,亦是業內對於證券交易賠償的關注重點。上海二中院認為,“在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係。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法院基本上認定,內幕交易開始到內幕資訊公開這段時間買入,才符合初步所謂的條件。雖然內幕交易的事實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經形成,但光大證券在當天上午並沒有進行內幕交易。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認定,光大證券到下午1:00,才開始進行內幕交易行為。下午2:22將內幕資訊公開。

  故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確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曾買入:(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對應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及其對應的300隻成分股股票,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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