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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新規: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責同內幕交易

  • 發佈時間:2015-04-22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醞釀已久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日前終於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一審。根據本次修訂草案的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責同內幕交易。

  根據規定,修訂草案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職責獲取未公開資訊的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或者洩露未公開資訊。

  “如果相關人員利用尚未公開的資訊進行股票交易並獲取利益,其行為性質就如同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將受到追究。”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表示,上述“未公開資訊”是指除內幕資訊以外,還包括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與內幕交易一樣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中的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北京中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興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責同內幕交易,就是要厘清內幕資訊的界限,既保障證券從業人員的股票交易權利,又要防止證券從業人員進行內幕交易。

  對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責同內幕交易的背景,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作草案修訂的説明時表示,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改革創新的不斷深入,現行《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表現之一即是“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資訊披露品質不高,監管執法手段不足,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曾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快研究出臺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刑事制裁財、民事賠償“三位一體”的證券違法侵權行為法律責任追究體系,同時建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實現的財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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