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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銀星拒增臨時提案 豫商集團將自行召開股東會

  • 發佈時間:2015-08-18 03:38: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劉鵬飛  責任編輯:楊菲

  7月24日,豫商集團在證券時報刊登了其決定於今年8月27日自行召開東方銀星(600753)股東大會改選董事的相關通知,以期改選公司任期早已屆滿的董事會。而此前因籌劃重大事項處於停牌狀態的東方銀星則于8月5日選擇復牌,披露了原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權完全轉與他人的相關公告,併發布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東方銀星提議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為8月26日,恰好比豫商集團提議的時間早了一天。

  證券時報記者從豫商集團獲悉,為防止東方銀星陷入重大治理缺陷,出現“雙頭董事會”的尷尬局面,在得知東方銀星決定於8月26日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後,豫商集團于8月11日向東方銀星董事會提請在8月26日東方銀星召開的《東方銀星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增加臨時議案,就新一屆董、監事會的候選人提出提名。豫商集團于8月14日收到東方銀星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回函,以其有重大違法行為,不具備收購上市公司資格為由拒絕了上述提案。

  豫商集團表示,根據《公司法》以及《河南東方銀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5條的相關規定,截至提出臨時提案之日,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合併持有東方銀星公司公開發行股份29.99%股權比例,依法享有提案權。

  豫商集團強調,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於今年5月29日對其收購東方銀星過程中未按規定披露持有相關股票資訊的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5]3號)中,既沒有認定豫商集團有關行為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也沒有限制所持股份的股東權利行使,更沒有判定收購行為無效。另外,豫商集團已主動就有關事項進行了補充披露、繳納了罰款,依法享有的股東權利不容侵犯。

  另外,此前重慶銀星智業轉讓所持東方銀星所有股權時,豫商集團曾對其股權轉讓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並要求返還侵佔上市公司的1.6億元土地款。東方銀星于8月13日發佈《河南東方銀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媒體情況説明》,就上述事項作出説明。豫商集團並不認同公司的情況説明。

  豫商集團認為,説明中在購買天仙湖土地一事隱瞞了兩個基本事實和一個法律事實。隱瞞的兩個基本事實為:1、東方銀星的法定代表人李大明與約佔天仙湖公司90%股份的大股東李毅是父子關係和李大明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實;2、在天仙湖公司的16宗土地轉讓之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該16宗土地的轉讓作了限制性規定,即該宗土地在沒完成“庫岸整治”之前,不得轉讓。

  隱瞞的一個法律事實為:該16宗土地在轉讓前,天仙湖公司沒有對該土地進行投資開發,而根據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之前,必須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總額的25%以上。

  豫商集團表示,對於東方銀星第五屆董事會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的合法性、會議審議事項及其形成的決議不予認可。

東方銀星(600753)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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