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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商集團質疑銀星智業股權轉讓合理性

  • 發佈時間:2015-08-11 02:36:33  來源:新華網  作者:劉鵬飛  責任編輯:楊菲

  記者從豫商集團獲悉,8月10日上午,豫商集團向東方銀星(600753)董事會發出函件,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銀星集團此前發佈的股權轉讓協議安排不合理,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敦促銀星集團在轉移控制權之前歸還侵佔的東方銀星資金。

  轉讓協議顯示,東方銀星控股股東擬將其持有的東方銀星20.93%股權以8.02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晉中東鑫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另外東鑫公司還將受讓銀星集團一致行動人持有的股權,轉讓價款總計達11.5億元。股權轉讓完成後,東鑫公司的持股比例將為29.99%。記者注意到,東方銀星今天發佈公告,稱上述相關股權過戶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至此,銀星集團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東鑫公司持有無限售流通股共計2678.5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0.93%,為東方銀星第二大股東。

  豫商方面表示,東方銀星實際控制人及銀星集團在轉移控制權之前未歸還侵佔上市公司約1.6億元土地預付款款項,且做出的安排也極不合理,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豫商方面同時表示,銀星集團實際控制人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正在偵查階段,在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未有明確結論之前,其不應將其控制權轉移。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

  記者就相關事項致電東方銀星董秘溫泉,他表示,目前並未收到豫商集團發來的上述函件。另外,關於東方銀星與銀星集團關聯方重慶天仙湖置業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的相關情況,公司一直以來都有披露,不存在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不符,銀星智業的股權轉讓不需要通過董事會的批准。

  豫商集團就此提出兩點質疑。第一,銀星集團並未在轉移上市公司控制權之前做出主動消除損害的安排,並且銀星集團的聲明和承諾中並未將其取得本次股份轉讓所得款優先用於消除損害,且承諾的期限十二個月過久,使土地預付款項的追回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第二,東鑫公司資信存在疑問,東鑫公司是剛剛成立兩個多月的一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且12億註冊資本只能支付此次和正在協商可能達成的股權轉讓款,其兜底承諾根本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證其有能力清償上市公司被侵佔款項。

  豫商集團與重慶銀星智業關於東方銀星的控制權爭奪可謂是一波三折,如今把重慶銀星智業“替換下場”的東鑫公司同樣希望東方銀星實現轉型改革,改善治理結構。以此看來,東方銀星新一輪股權爭奪戰一觸即發,公司控制權最終將花落誰家,本報將持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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