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試點辦法變陣 上交所大修逾五十處規則
- 發佈時間:2014-08-14 08:30:2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距離“通車”之日漸進,滬港通的規則也開始日趨明確。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向各證券公司下發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草案)》(下稱試點辦法).
記者獨家掌握的資料顯示,與4月發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相比,最新的試點辦法大修之處超過五十處。
在關注滬港通的券商業內人士看來,這不僅表明滬港通規則的日漸完善,亦凸顯了其中多方規則博弈的焦點所在。此外,在交易所層面,包括投資者教育工作在內的多項準備工作,亦在加速進行。
“其實這份試點辦法,就是4月份發佈的實施細則的修訂版本。”一位收到上述草案文件的券商人士表示,記者就此致電上交所相關人士,但其對此表示不予置評。
規則大修
雖然距離滬港通計劃公開面世只有區區4個月的時間,但是與其初試啼聲時的實施細則相比,最新公佈的試點辦法已然面貌一新,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排除細微變動,大修之處超過50處。
其中,關於兩地監管、交易稅費、交易所職責界限、未來可逐步放開的業務限制等相關領域,大修之處最多。
如在兩地監管方面,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要申請成為上交所交易參與人,新增要求參與機構補充提供承諾書,承諾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此外,在滬股通交易中,假如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對超過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而非按照上交所通知後才要求平倉。
對於港股通、滬股通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時間,明確分別以上交所、港交所公佈時間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調整滬股通及港股通的股票範圍”需監管機構審批的條款被刪除,前述券商業內人士認為,這顯示了市場機制得到更多尊重,滬港通運作效率更受重視。
從交易規則來看,原為“禁止”或“不得”的條款,現已修改為“另有規定的除外”、“暫不參與”,顯示出未來滬港通不斷拓展、完善的方向已逐步明確。
其中,投資者買賣港股通及滬股通股票“禁止”參與融資融券,已被修訂為“暫不參與”;而“聯交所因緊急情況臨時延長交易時間的,港股通交易時間不做延長”,也改為“暫不做延長”。
此外,新方案還刪除了“滬股通暫不支援大宗交易方式”,新內容改為“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新的試點辦法還刪除了“暫不支援市價申報”,並改為“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暗盤交易”、“權益分派、轉換所取得的認購權利憑證不得行權”、“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三條款,則增加了“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中國結算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有諸多條款放開,若干重要底線卻被交易所堅守,比如“裸賣空”仍然遭到嚴格禁止;增加了“禁止回轉交易”的條款,即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賣出。
稅費方面,滬股通投資者“應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港股通投資者“應當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兩條款被刪除,按照上交所文件表態,該部分內容仍然懸而未決,有待增補。
投教放開監管加碼
根據上交所8月11日下發的《關於加強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等事宜的通知》,交易所要求券商重點圍繞“滬港股票交易規則差異比較”、“港股通交易規則解讀”、“港股投資策略介紹”、“投資風險揭示”等內容展開投資者教育工作。
上交所還要求充分發揮港股通業務講師的作用,擬開展滬港通經紀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能夠為投資者解答港股通投資常見問題的工作人員。投教首批成果報送截止到8月30日。
記者注意到,與4月份發佈的《實施細則》相比,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的50萬人民幣資金等門檻目前得以保留。但在最新發佈的試點方案及《上交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具備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匯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通過本所會員測試”這條規定已經被悄然刪除。
此外,最新的規定還強調了“買者自負”的原則,即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之前我們營業部一直在準備個股期權的投教工作,個股期權要求客戶在交易時間到營業部現場進行線上考試的要求,雖然並不難完成,但其實對開拓客戶的速度來講影響較大。”滬上一家本地券商的一位營業部人員表示,“現在強調客戶買者自負,要求客戶對所提供的評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實際是給了市場更多選擇,也有利於在短短兩個月時間進行客戶蓄水。”
據記者了解,該券商目前已經鎖定目標客戶超過2萬戶,當前正在緊張部署人員培訓和行銷物料,以進行市場拓展,此外還開通了近千個測試賬戶供營業部進行全天候測試。
儘管如此,滬港通的監管和投資者保護工作並沒有放鬆。
在“試點辦法”中的“自律管理”一章,對跨境監管合作的內容,除“滬港通交易”監管外,另特意增加了對“滬港通相關資訊披露行為”的監管。並對“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的行為,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監管。
對於在滬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異常行為的客戶,則新增了“視情況拒絕接受其後續的滬港通交易委託”的措施。此外,上交所還對“滬股通違規行為的調查措施”、“滬股通交易違規行為的自律監管措施”等條款進行了更為詳細完善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