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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幣驅逐劣幣 私募基業長青

  • 發佈時間:2016-04-19 02:09:2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曹乘瑜

  近期,中國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頒布一系列自律規則,包括《私募基金資訊披露辦法》、《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募集管理辦法”)、《私募基金內控指引》等,投顧業務、託管業務、外包業務等規定都在制定或修訂中,不僅形成了規範私募發展的自律體系,還提供了一套完整專業、具有操作性的業務標準。除了一系列辦法,2月5日,協會還頒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2·5公告”),規定登記備案必須由法律機構出具詳細專業的法律意見書,並報送協會審核,從引入第三方法律機構的角度,對私募進行規範。

  上述文件互相呼應,從自律、監管、市場制約的多元角度,形成一套“組合拳”,落在私募專業化和規範化發展上,對私募行業影響深遠。例如“2·5公告”中要求律所對14個事項逐步盡調併發表意見,包括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具有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外包服務需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等等,在募集管理辦法中,從募集環節也進行了規定。從表面上看,這些嚴格要求增加了運營成本,提高了入行門檻,客觀上卻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效果。

  以《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為例,今後募集機構需強制設置不低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和探索回訪確認制度,回訪還需留痕,這對募集機構而言,必須增加中後臺相關的人員和設備配置。而當前許多私募基金為了節約成本,都僅有1-2人的小團隊,毫無疑問,這將增加成本。

  而“2·5公告”則更是增加成本,不僅是法務成本必不可少,整改成本也在增加。根據協會提供的數據,新增備案和報送的法律意見書的通過率僅有10%。據悉,通過率之所以較低,就是因為報送的法律意見書,對出具結論“描述不清”。有的只有兩頁紙內容,缺少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如果嚴格按照“2·5公告”的要求。法律意見書必須要盡調充分,工作量較大,收費較高。律所出具一份合格的法律意見書,可能需要三個星期才能完成,其中很多時間是在幫助私募從各個角度整改以合規。可以預見,未來私募機構法務成本必不可少,而整改也將帶來成本。

  募集管理辦法將在3個月後正式實施,可以預計,在3個月後,沒有規範到位的私募,或者沒有實力進行自我規範的私募,將面臨被驅逐出行業的命運。

  不僅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也將面臨洗牌。以往不合規範的小型第三方機構多達上萬家。他們帶點客戶、組個1-2人的團隊,有關係從別家募集機構拿産品,儘管沒有基金銷售牌照,卻也能開始賣産品。隨著募集管理辦法的出臺,這類小型第三方的生存空間被壓縮。一方面,他們將很難靠關係拿到産品來銷售,如果再隨意將産品銷售“分包”或“飛單”,大型募集機構明確全責,將面臨監管風險,而募集機構若沒有基金業協會會員資格和銷售牌照,也將不被投資人認可。可以預見,一大塊原來由小型第三方吃下的市場份額,將回到有資質的募集機構手中。那些公開或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售賣“飛單”、挪用募集資金、募集主體與管理主體權責不清等種種募集資金環節層出不窮、花樣翻新的行業亂象,將大幅減少。私募基金行業“良幣驅逐劣幣”的時代將要到來,私募“基業長青”的時代也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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