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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得公開推介

  • 發佈時間:2016-04-18 07:32: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出臺

  “史上最嚴”私募監管辦法出臺。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環節多項行為規範。這其中,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推介私募産品屬於違規。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7月15日正式生效,目前還有3個月的過渡期,募集機構應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

   “朋友圈賣産品”受監管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堪稱私募領域最重磅的規範文件,對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自7月15日起,在私募産品發行期間,宣傳“預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風險判斷的措辭都將禁止使用。此外,募集機構不得通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推介私募基金。違規者將被納入黑名單,情節嚴重的,更將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這兩類才是合格私募

  《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首先,私募基金的兩類募集機構主體是,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其次,《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最後,《辦法》引入了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不得拆分私募産品

  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某些機構投資者將所購買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辦法》特別強調了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産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此外,《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同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必須滿足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或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北京晨報首席記者 王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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