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量變”走向“質變”
- 發佈時間:2016-02-25 00:26:0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標準、門檻不是高了,而是已經非常低了,現在應該是逐步提高私募基金品質的時候。”胡立峰説,從1998年至今,公私募的發展狀態完全不一樣。公募管理機構的標準非常高,公募基金管理機構數量17年裏增長到了101家,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現在是2.5萬家。
證監會前主席肖鋼曾表示,目前私募基金行業存在誠信守約缺失、違法違規普遍、自律水準偏低三類問題。例如,誠信缺失方面,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訊不實,甚至長期“失聯”,有的甚至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改變投資方向,欺騙投資者搞利益輸送等。在違法違規方面,有的公開推介私募産品,承諾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有的因投資失敗而“跑路”;有的借私募基金名義搞非法集資,涉案金額巨大。在自律水準方面,有些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管理混亂,沒有健全的內控制度,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使用高杠桿融資導致風險失控,大面積清盤,加劇股市波動;有些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利用非公開資訊操縱市場非法獲利。
隨著自律監管措施的強化,可以預見,未來的私募行業將出現質的飛躍,上述問題有望得到解決。此外,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基金業協會的《公告》和《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讓券商PB業務、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律所在私募方面的業務邁上了新臺階。
根據《公告》,拿到牌照卻不發産品的機構會被登出資格;另外,新備案私募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規範化的要求和發行産品的要求,擴大了券商PB業務範圍。“以前只有一些大中型、規範的私募會來找我們合作,”一位券商人士透露,“但現在很多小型私募都有這種需求。”
格上理財研究員劉豫認為,目前券商PB業務的擴展越來越廣。“以前只有中信、招商等大型券商在開展PB業務,但現在中小型券商也在拓展這一業務,形成了新的盈利點。”此外,《公告》還要求新私募申請備案、老私募發産品,還有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等重大事項時,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其中單只募集規模達到5000萬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並規定了必須披露的內容和時限。
“以前私募隨便擬合同,做信披,現在不能糊弄了。”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業內人士認為,新規的出臺意味著私募行業要引入第三方仲介,目前很多律師事務所正在開拓這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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