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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證券化需突破三道屏障

  • 發佈時間:2015-12-02 01:09:2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市房地産研究中心 李宇嘉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時隔13年後《條例》再次修訂,而且也是《條例》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幅度最大、範圍最廣的一次修訂。從修訂的內容來看,涉及到歸集、提取、用途、流動性、風險準備、管理等公積金政策和運作的所有重要環節,也將對未來我國公積金運作、房地産發展産生深遠的影響。

  在未來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僅是為滿足城鎮居民低成本住房融資需求,而且是降低新型城鎮化融資成本的重要舉措。因此,《條例》修訂的思路之一,就是以公積金中心為“班底”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轉型,改觀政策性住房金融缺失的局面。《條例》重大修訂之一,就是將此前被排除在公積金政策外的人群,如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等,也納入公積金政策覆蓋範圍,即這些人群也將享有繳存、提取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等權利。

  同時,《條例》在公積金中心改革上,也堅持了“去福利化”,向政策性、普惠性金融方向轉軌的原則。首先,去除公積金住房“福利化”殘留。目前,公積金繳存依然殘留著很重的福利分房特徵,即收入高和職位高的人,繳存的公積金也高。為此,《條例》劃定了繳存基數上下限(下限不低於平均工資的60%,上限不高於平均工資的3倍),以“限高保低”突出公積金的政策性金融特性;其次,取消合併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去除資金效率偏低和福利色彩濃重的冗余機構;再次,淡化公積金中心行政職能,強化其公積金流動性、保值增值和風險管理等“類金融機構”功能。

  《條例》對公積金運營上的最大修訂,就在於公積金中心可以發行或購買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從而打破了公積金中心封閉狹小的資産(本地貸款)負債(本地繳存)邊界。此舉通過調劑資金餘缺,實現公積金類似于銀行的“資金拆解”。此舉通過對接資本市場,實現公積金中心杠桿融資,壯大低成本住房金融規模。目前,全國公積金貸款餘額2.88萬億元,商業個人房貸餘額10萬億元。如果閒置的1萬億元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餘額的50%可證券化,未來公積金貸款餘額或有望達到5萬億元。

  屆時,公積金貸款可達到商業貸款的50%,城鎮化融資形勢也將根本改觀。根據近期發佈的“十三五”規劃,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加快提高是“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所謂“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就是將已在城市就業的2.7億外來人口“市民化”。“市民化”後的首要訴求就是“住有所居”,但外來人群規模大(佔城市常住人口35%)、收入水準較低、現有居住形式(棚戶區、工業宿舍、城中村)亟待更新,銀行貸款無力解決,公積金貸款無疑是首選。

  但要注意的是,公積金轉為政策性住房金融,還面臨三大障礙。首先,公積金中心是歸口各地住建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公積金收付職能,而並非是一個金融機構。公積金貸款一旦證券化,就涉及投資行為,而公積金採取的是個人賬戶運營模式,即公積金的所有權歸繳存個人。由此,行政職能很強的公積金中心無法承擔投資決策、收益分配、投資風險防範、損失承擔等。

  其次,鋻於公積金中心行政色彩濃重,公積金投資必須要委託金融機構操作。同時,公積金貸款資産證券化還要涉及信用增級、擔保、法律事務等。目前,公積金貸款收益較低(存貸利差僅為1.15%-3.15%),如果再扣除行政管理費和各種中間費,公積金證券化産品的收益很低,在資本市場上很難獲得投資者“熱捧”。

  最後,公積金本質上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形成互助互惠的住房儲蓄金,以較低的利率貸給有住房需求的繳納者,作為福利住房向市場化住房過渡的緩衝。因此,“屬地化”一直是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資金輸出本地的積極性不高。再加上,地方政府都想掌握這一大塊廉價的資金,而公積金存在閒置的也主要是三、四線城市,這些城市都想通過這部分資金來刺激本地樓市,流出去就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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