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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公積金應突出住房政策性金融功能

  • 發佈時間:2015-06-15 00:00: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現有公積金管理主體應逐漸轉向政策性住房儲蓄銀行或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資産管理公司。其關鍵是通過改革實現公積金管理從“行政化”向金融化的轉變,真正使之成為一個政策性住宅金融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經營服務。

  6月12日,住建部等部門聯合發佈《全國住房公積金2014年年度報告》,這是2009年以來我國首次披露住房公積金“賬本”,既體現了公積金管理走向公開透明,也展示了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

  回顧歷史, 1987年我國在煙臺和蚌埠開始了專業化的住房儲蓄銀行的試點,但成效不顯。1991年,上海率先推出了強制儲蓄性質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逐漸在全國推廣。迄今為止,伴隨著住房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居民住房保障供求的矛盾突出,旨在維護中低收入者住房利益的政策性金融支援體系卻仍顯不足。

  從整個住房政策性金融體系建設的視角看,現有公積金體系還有很多問題。例如: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界定不清;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於事業單位,難以有效履行公積金營運的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監督職能虛設;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尤其是對繳存人利益的保障還有待完善,因為從實際情況看,公積金管理架構似乎是按照信託模式構建的,但繳存人卻無法獲得與公積金營運相關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增值收益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公積金理應成為這項改革的核心環節。現有公積金管理主體應逐漸轉向政策性住房儲蓄銀行或政策性住房公積金資産管理公司。其關鍵是通過改革實現公積金管理從“行政化”向金融化的轉變,真正使之成為一個政策性住宅金融企業,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經營服務。

  具體而言,首先就監管來看,短期內應該按照金融監管和行業監管的不同需要,把公積金監管納入到現有監管體制中,長期看則應統一監管模式,設立全國性的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其次,就資金來源看,應改變目前住房公積金封閉運作模式,在繼續延續現有強制募集的同時,積極拓展住房公積金的其他資金來源。如增加公積金自願繳存業務、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再如,通過資産證券化實現公積金的滾動持續利用,發行住房融資債券為住房公積金提供更多可利用資金,通過公積金在全國範圍內的調劑實現其利用最大化等。

  再者,就資金運用來看,為了提高效率並符合金融機構審慎性監管要求,公積金運用也應向多元化發展。例如,除以較為優惠的利率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外,還可以根據國家住房政策的需要和市場的需求,適度投向住房政策性金融項目的建設領域。當然,也應該考慮適度拓寬增值渠道,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

  最後是加強風險管控,除了公積金管理機構自身採取措施嚴格防範風險以外,還有必要通過創新措施實現風險的分散、轉移和補償。例如,從各城市住房公積金運營所産生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設立全國統一的風險處置基金,對陷入困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救助或者接管,以保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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