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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煒:註冊審核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6-27 02:00: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26日在“2015陸家嘴論壇”上表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要回到股票發行活動的市場本質,從監管力量介入的內在邏輯和根本目標出發,在改革的制度設計和操作安排上,始終秉持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一是註冊審核不應限制企業股權融資的天然經濟權利。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和水準的企業,都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只要不違背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企業能不能發行、何時發行、以什麼方式和價格發行,都應由企業和市場自主決定。二是註冊審核應當回歸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核心理念。三是註冊審核不應以否決發行申請為目的。四是註冊審核應當以大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為基礎。

  黃煒表示,註冊制改革的關鍵是要落實好四個方面的責任要求:一是落實發行人的基礎誠信責任,二是落實仲介機構的專業把關責任,三是落實註冊審核機關的審核把關責任,四是落實自律和行政機關的監管責任。

  黃煒表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要對現行《證券法》進行修改,同時,要相應制定完善包括證監會行政規章和自律組織自律規則在內的法律實施配套制度。法律和實施配套制度的構建,除了全面反映上述改革理念和責任配置的要求,還要對註冊制改革的相關內容作出明確規範。在註冊審核條件和標準方面,註冊審核重點關注的是資訊披露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與可理解性。審核的標準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不斷完善的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資訊披露規則。為此,需要對現行法律關於發行上市的條件作出調整,不再保留持續盈利等條件。當然,註冊審核強調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並不是不再關注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的要求。不同的是,發行條件應當主要是關於發行人組織結構、財務報告和合規狀況等客觀要求。上市條件則是由交易所設置的包括財務指標、市場指標、公司治理等不同要求的差異化條件,相應地,在交易所內部形成不同的板塊分層,由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需要自主選擇上市的交易所與上市板塊。無論是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應當儘量客觀、明確,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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