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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方證監局積極應對“告知類”投訴

  • 發佈時間:2015-06-08 01:04:1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記者從內蒙古證監局獲悉,2015年以來,內蒙古證監局陸續收到12386業務系統轉發的多起投訴,均訴某證券公司的多家營業部挪用客戶資金購買基金。經認真討論分析,內蒙古證監局決定以投訴事項為契機,以被訴事由為線索,抽調人手對該公司部分營業部開展現場檢查。

  經檢查發現:一是客戶資金無法即時可取是由投資“某基金”所致,參與該基金投資後,資金“T+0”可用,“T+1”可取;二是投訴者均為網上開戶,調取電子記錄發現,證券開戶流程中確有相關貨幣基金投資協議,用以將客戶閒置資金用於購買“某基金”,且基金業務有關合同均經客戶簽字確認;三是經調查人員模擬網上開戶流程發現,參與“某基金”投資為該公司網上開戶電子合同中的默認選項,如客戶不對選項加以修改,則視客戶默認將閒置資金投資于該貨幣基金。

  至此,眾多投訴事件背後的“真相”水落石出。一方面,投資者在開戶合同審閱中留有疏漏,造成自身在未明確合同條款情形下即簽字確認;另一方面,該公司開戶流程中存在瑕疵,易致投資者“誤操作”。

  最終,秉持證監會設立“12386”熱線的初衷,以維護投資者權益為出發點,在內蒙古證監局的督促指導下,證券經營機構與投訴者耐心解釋反覆溝通,雙方達成協商和解。經此“一訴”,公司修改了開戶流程,使業務流程得以規範,服務品質得以提升。

  同時,記者還從廣東證監局獲悉,該局日前順利解決了一場因為沒對客戶告知而對期貨進行強制平倉的糾紛案例。某日一大早,12386熱線接到某期貨營業部客戶張某的投訴,電話中張某語氣急促地聲稱要追究因該營業部違規強行平倉的責任。原來在2014年12月1日10:07,該營業部在沒有通知張某的情況下,對其持有的24手豆油Y1501進行強平,造成損失。張某認為營業部違規操作,請求熱線予以解決。熱線工作人員立即安撫其情緒,表示會督促處理。因投訴雙方均位於廣東轄區,熱線當天即轉交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協會立即將張某的投訴情況及時通報該營業部,要求營業部積極與投資者溝通,認真解釋,妥善處理。

  經協會進一步核實,事情原委真相大白:當年11月28日外盤行情出現暴跌,導致12月1日開市後國內期貨市場豆油合約行情直逼跌停板,張某的風險率驟增,其保證金比例已經低於交易所的標準。公司風控人員覺得張某賬戶風險非常高,若不及時強平,將給張某本人甚至給公司帶來損失,慌亂之下,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直接對其賬戶採取了強平措施。

  在情況弄清楚後,協會向該營業部負責人指出: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已明確約定期貨公司強行平倉前要通知客戶,期貨公司負有履行通知的合同義務。同時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因此,期貨公司在強行平倉前,一定要先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要求客戶自行平倉。期貨公司如不履行通知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充分溝通後,公司認識到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主動向張某賠禮道歉,並就其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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