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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産業並購基金的研究和思考

  • 發佈時間:2015-04-10 01:22:4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雲南證監局 楊銳 嚴野 陳瑜

  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産業並購基金並實施並購與以上市公司為交易主體直接實施並購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優勢:一是程式相對簡單,效率更高。二是降低資本運作風險。三是降低交易價格。四是不受上市公司停復牌時間限制。五是減少標的資産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影響。同時,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産業並購基金也存在以下幾方面風險:一是能否實現戰略目標的風險。二是同業競爭、關聯交易風險。三是項目整合面臨的風險。

  為促進上市公司參與産業並購基金髮展的建議:(一)減少行政干預,簡化行政審批備案手續。探索政府引導基金與專業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共同設立産業並購基金的模式。出臺針對性財稅政策,減少基金運作稅負。(二)加強立法保障,拓寬産業並購基金融資渠道。可以探索通過允許産業並購基金貸款、發行私募債等多種形式的融資工具,充分借助直接融資市場以提高並購能力和規模。(三)探索股權激勵新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積極性。可以探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通過參與設立産業並購基金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將上市公司高管與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綁一致。(四)在識別産業並購基金風險基礎上,做好監管工作:一是建議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設立的産業並購基金承諾,基金在收購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相關資産之後,應將該資産委託上市公司管理,並在時機成熟後儘早注入上市公司。二是在收購項目整合過程中,上市公司與標的資産之間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上市公司須按照現行標準進行回避表決。在産業並購基金收購標的資産之時,監管機構應對標的資産情況及定價情況提前加以關注,並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三是建議上市公司對基金的運作情況定期進行詳細披露。四是謹防上市公司及相關利益方設立産業並購基金為藉口操縱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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