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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應允許博元投資股民直接向控股股東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3-30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3月27日表示,博元投資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目前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證所也將啟動對博元投資的退市程式。證監會同時還就投資者如何追償問題回應稱,股民可依法對博元投資提起賠償訴訟。

  筆者認為,股民對上市公司提起訴訟意義不大,這方面應允許股民沿用“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即直接向控股股東提起索賠訴訟,為此需完善有關制度。

  雖然博元投資是涉嫌犯罪的主體,但作為公司法人,它的涉嫌犯罪很大程度上應當是在替控股股東華信泰揹黑鍋。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博元投資2011年4月29日發佈公告稱,控股股東華信泰已經履行及代付的股改業績承諾資金3.8億元,但其實該筆資金並未真實履行到位。

  但為了掩蓋這一事實,博元投資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虛構用股改業績承諾資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置換、貼現、支付預付款等重大交易,並披露財務資訊嚴重虛假的定期報告;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年報、半年報存在虛增資産、虛增營業收入等行為。

  可以看出,控股股東通過操控博元投資實際運作,濫用博元投資的法人資格,為自己逃避義務或牟取不當利益,也因此侵害了中小股東利益。冤有頭債有主,現在中小股東若向博元投資這個“傀儡”去索賠,有可能會把方向搞錯——這一切的始作俑者其實是控股股東,股民的索賠對象也理應是控股股東。

  事實上,目前博元投資基本是個殼公司,每股凈資産只有0.38元,2014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為負0.02元,業務基本停滯。如果股民索賠,博元投資又能拿什麼來賠?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或許就是中小股東“刺破公司面紗”,直接向控股股東追償。

  什麼是“公司面紗”?《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説白了,公司財産與股東財産是截然分開的,公司法律人格與股東法律人格也是彼此獨立的,公司作為法人獨立地以其資産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就稱為“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允許債權人揭開或刺破“公司面紗”,明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説,當股東與公司在財産、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時,如為了回避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致使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那麼公司及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將被否定,“遮在公司頭上的有限責任面紗”將被揭去,此時將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此種制度稱之為“刺破公司面紗”。

  股東與公司混淆不分,主要是指控股股東,普通投資者難以染指上市公司運作。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操縱下喪失經營、決策等方面自主性,財産、經營的混同導致公司與控股股東人格混同,公司被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另一個自我或工具,其最大的受害者是中小股東而非債權人。

  因為公司若要破産清算、其償還順序是債權人排在股東之前,只有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才會影響到債權人利益。假設連債權人利益都已受到損害,那麼中小股東的利益恐怕更是基本打了水漂。事實上,博元投資目前每股凈資産為正值,也即總資産多於負債,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或許還不成問題,只是股民的利益是否能有著落,還是個未知數。

  賦予中小股東刺破公司面紗權利,甚至比賦予債權人刺破公司面紗權利更為重要。在一些成熟市場,不少的案例中都有股東成功刺破公司面紗。筆者建議,對濫用公司法人資格謀取私利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股民也應當擁有直接索賠訴訟的權利,對此《公司法》應予以明確。具體説到本案,投資者的索賠金額理應包括控股股東未實際兌現的承諾資金3.8億元,以及財報造假所導致的損失。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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