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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紅股”徵稅起爭議 地稅局回應“情形複雜”

  • 發佈時間:2015-03-17 00:26:2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2月初,我們接到地方稅務局分局工作人員的電話,口頭告知我們從2009年1月1日計算起的上市公司股票紅股收入需要徵收營業稅,全部補繳的稅款需要在3月1日前全部繳清。”上述創投企業財務人員小吳(化名)反映。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坊間獲得的這份有關“明確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營業稅風險管理”的會議紀要文件中提及,在現行的營業稅方面政策中並未涉及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營業稅問題,但限售股送轉配股是由限售股衍生而來,與由股權轉化而成的限售股不同,其取得之時已是股票,而非股權,因此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屬於營業稅的徵稅問題。

  不過,對上述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是否屬於徵稅範圍,納稅人企業卻提出自己的困惑。“在國務院5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5年期間,企業一直口頭上得到的反饋是對於上市前投資股權的,在上市後轉讓是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營業稅。”據納稅人企業反映,企業上市前取得股份,並收到上市公司轉增紅股,在出售時是否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行為,這個界定並未清晰。

  針對上述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的徵稅範圍界定及徵稅依據的疑問,中國證券報記者兩次向深圳地方稅務局發出採訪函。深圳地稅局回復函稱,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屬營業稅“金融保險”稅目的徵收範圍,其中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修訂)(簡稱“條例”)實施前,金融企業發生金融商品轉讓行為須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修訂)于2009年1月1日實施後,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發生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均須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限售股送轉配股轉讓屬金融商品轉讓的範疇,因此納稅人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與此同時,徵稅操作的過於倉促也成為企業的另一困惑。據了解,上述納稅人企業在今年2月收到上述營業稅徵收變化的口頭通知,而補繳的截止日期則在3月上旬,期間扣除春節假期,留給企業處理的時間較短,“由於後續涉及補繳金額的財務處理,此番涉及面較廣的重大納稅變化為何顯得如此匆忙?”另據上述納稅人企業反映,截至3月7日,僅個別企業接到地方徵稅單位的通知,要求繳納紅股轉讓收入的營業稅,而其他企業反饋目前並未收到相關文件或口頭通知。

  針對上述疑問,深圳地稅局明確,不存在向“特定大型企業納稅人”定向徵收問題,不過對“時間倉促、未收到納稅補繳的近期正式文件”等具體問題則並未做出更多解釋。“限售股送轉配股營業稅徵稅問題確是當前稅收熱點難點,情形往往比較複雜,將會依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處理。”據了解,截至發稿時,由於具體細節仍有諸多問題待處理,上述轉讓限售股送轉配股的營業稅補繳並未真正開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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