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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

  • 發佈時間:2014-10-21 08:38:3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後,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出臺《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57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58號),明確按季納稅、兼營不同應稅項目時如何適用免稅政策及相關徵管配套措施,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最近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樣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

  問:對於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範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對於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問: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於增值稅納稅人,又屬於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援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問: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徵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選擇權,便於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援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問: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的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為最大限度支援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本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58號)中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6欄“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行了細化,新增了“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三項,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徵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徵收率計算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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